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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0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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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首份“离婚不离家”前配偶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

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永钦 发自呼和浩特 日前,中国妇女报记者从内蒙古妇联了解到,自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施行后,内蒙古自治区发出了首份“离婚不离家”前配偶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内蒙古妇联权益部副部长魏云玲介绍,赵女士在离婚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被前夫张某某骚扰,不仅被要求同吃同睡,还经常遭受家庭暴力。2016年4月,赵女士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案由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王玉琳、塔拉公益律师进行法律援助。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快速立案并减免了案件受理费。4月15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向赵女士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某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某某骚扰、跟踪、接触赵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张某某迁出赵女士的住所。

据了解,申请人赵女士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原来系夫妻关系,2004年经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赵女士为了躲避前夫张某某纠缠,来到呼和浩特市打工,但还是被张某某找到住处并强行住在家里。在离婚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张某某经常性、持续性地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使赵女士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塔拉律师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往往多限于家庭成员中,而离婚不离家的前配偶之间是否也能得到保护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为我区各基层法院提供了借鉴和范例。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特殊性是对离婚不离家的前配偶发出的,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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