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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0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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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执行局执行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中国妇女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据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消息,4月13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王先生进行了训诫,并于4月14日作出执行裁定,向申请执行人赵女士父母住所地的派出所和村民委员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悉,这是北京市首例由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赵女士和王先生是夫妻关系。3月31日,赵女士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月初,赵女士来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对赵女士的强制执行申请予以立案,按常规转执行局,最终案件由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季凤建负责。

经过调查,季凤建发现,被申请人已经搬出了申请人的住所。

4月13日,季凤建法官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先生予以训诫。王先生承认,孩子跟随自己生活,回家拿孩子的浴巾、糖浆时,与申请人有过接触。之后因为帮助申请人送东西,去过申请人父母家,后夫妻二人因为琐事发生冲突。

4月14日,季凤建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王先生未能全部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先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自动迁出申请执行人赵女士住所。为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禁止被执行人王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执行人王先生骚扰、跟踪、接触申请执行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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