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昌明
针对独生子女继承,不管是专家意见还是律师建议,其中还有很多不适应中国国情或者法律现状的情况,他们的建议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
生前立遗嘱?
这当然是一个好办法,但却存在以下三个难点:第一,中国人本身没有立遗嘱的习惯,特别是像律师所说的,一般认为不吉利,所以很多人在没病没灾时都不会想到立遗嘱;第二,无法解决突然亡故的情况。目前,年纪不大的中年人,甚至青年人猝死的比例都较高,这些人根本没有想到会突然亡故,因此,根本也就不会想到立遗嘱;第三,遗嘱无效居多。由于国内没有规范的遗嘱执行人制度,公民法律常识缺乏,被继承人自行设立的遗嘱效力差,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的比例很高(高达60%),因此,想要通过遗嘱继承遗产并非易事。
尽快继承?
在现实生活中,像小丽这种情况,其实尽快完成继承往往会遇到以下障碍:第一,子女不可能主动要求分割。由于房产通常是父母的财产,在父母一方去世后,作为子女从情理上不可能主动要求健在的父母分割或者继承过世老人的遗产;
第二,老人不会分割。健在的老人,通常占有房屋,不管是出于情感还是对法律的无知,也不会想到要去分割房产、进行继承;
第三,独生子女成为继承主力。这一代独生子女已经成为主流,通常认为父母的房产就是子女一个人的,因此,一般不会着急继承;
第四,办理继承并非易事。独生子女想去继承,房管局首先要求你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由于是独生子女,想要起诉,连个被告都没有,只能走公证一条路。以小丽的案例为例,即使小丽在父亲去世后立即开始继承,仍然需要奶奶、妈妈等多人一起公证。且即使经过此次公证,奶奶放弃继承权,房屋由小丽与其母亲共有,待母亲过世后,其房屋的全部产权仍然需要再次进行公证才能实现。
公证手续好办吗?
这是公证机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要有明确的出生、死亡日期(有注销的户口也要复印)。
2.遗产证明:是房产要由房产部门出具评估证明,要有明确的地址、面积、产权证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也要复印);是存款要有存单;是股票或公积金要有对账单。
3.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表格在公证处领取),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若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要有死亡证明,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子女情况证明。
4.被继承人生前单位的人事档案,最好密封拿来,有困难的要有履历表中有亲属关系情况的表的复印件,并由单位盖章。
5.所有继承人带户口簿、身份证(并复印)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公证员可以到现场取笔录);若有继承人在外地的,要到当地的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或继承委托书公证。
6.应找两个了解情况的邻居或朋友带身份证作为证明人来公证处。
7.涉及被继承人夫妻都去世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未再婚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齐这些材料没有十天半个月恐怕不行,如果继承的财产在外地,那这个时间、经济成本就高得更加不可想象了!
立法及对策建议
那么,什么原因导致独生子女继承难,又有什么解决途径呢?
这就要归咎于我们30年前的继承法对于继承顺位的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于我国继承法对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范围的规定过于宽泛,原则性过强,导致了小丽们的继承困境。
从其他国家立法对于继承顺位的规定来看,有一个显著的规律:第一,子女(或者直系卑亲属)优先于父母;第二,配偶作为恒定继承人。此为大多数国家立法之通例,目的是“遗产应尽可能保留在死者的直系卑血亲家庭中,而不是向旁系扩散”。
子女优先于父母,就不会出现小丽家那种子女只能继承7/8份额,剩下的份额被父亲的三代旁系血亲继承的窘境。
配偶作为恒定继承人,平衡了死者配偶与血亲双方的利益,同时也反映了死者的部分愿望,可以兼顾实现生者的基本继承权利和死者遗产的公平分配目的的双向社会功能。
此外,我国《继承法》第23条虽然规定了“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但却未建立、健全相关的遗嘱执行人制度,特别是由专业律师来担任遗嘱执行人的业务模式。这在国外已经比较普遍,国内却还未得到发展,亟待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