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莉
小丽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是拖得太久导致的。
首先,从我国《继承法》的法定继承制度看,第一顺序继承人有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因此,得不出子女是唯一继承人的结论。
其次,即使小丽父亲立了遗嘱,写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都由小丽继承,但是,如果小丽的奶奶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则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必须为法定继承人的小丽的奶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丽也无法全部继承。
再者,即使小丽奶奶不属于必继份权利人,小丽父亲留有遗嘱,在小丽实现继承权时,也是要找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因为,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缺少关于遗嘱检证的规定(遗嘱检证是指对遗嘱的形式、遗嘱真伪、是否是最后或者唯一的一份遗嘱等进行形式上确认的程序),不动产登记部门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有效则成为问题。
现在实践中,还是像《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细则》实施前一样推给公证机构或者法院,而公证机构在认定遗嘱是否是真实的、唯一或者最后一份时,会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确认。至于公证过的遗嘱是不是就手续简单呢?我国《继承法》仅仅规定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没有规定公证遗嘱免检,所以,还是会要求全体法定继承人到场。当然,如果全国的公证机构可以联网,则认定手续会比其他形式的遗嘱简单。在未全国联网,公证机构自身无法核实的情况下,如果法定继承人不配合或者不能配合,或者质疑公证遗嘱,则要通过诉讼解决,而继承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即所有继承人都必须列为当事人,所以,法院也必须查清所有法定继承人。
总之,法定继承有法定继承的规定和程序,遗嘱继承有遗嘱继承的规定和程序,加上各家情况不同,不能简单得出遗嘱继承实现起来就一定比法定继承容易的结论。
因此,小丽的案件提醒大家:在继承发生后,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办理继承手续,特别是继承人中有老人的,更要尽快完成继承手续,拖延下去会造成二次、三次继承的问题。对此,现在有观点主张修改我国的继承人顺序和范围,学习他国的规定,不将父母规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修改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不仅涉及平衡血缘和配偶的继承关系、协调扶养和继承的关系,并且要注意与夫妻法定财产制之间紧密相连的配套关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少子高龄化下的今天,我国的养老制度尚未全面覆盖充实、离婚率不断攀升、失独家庭约1000万户,在此情况下,简单地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继承规定照搬过来,即使解决了逆继承(即父母继承子女遗产)的问题,却会带来更大的社会问题。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