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兆利 王晓芹
清明节扫墓缅怀逝去的亲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风俗。但是近年来,由于祭奠引发的“烦心事儿”也时有发生。
燃放爆竹不慎炸伤孩子
去年清明节,为悼念早逝的父母,农民吴某领着12岁的儿子阳阳来到墓前祭奠。在按照当地风俗点燃爆竹时,由于引信短,阳阳没躲开被炸伤脸部和手指。经有关部门检验,肇事爆竹存在配制原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火药用量超过标准、引线过短等问题。后经法院调解,销售方烟花爆竹公司赔偿吴家医疗费等费用2800元。
说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据此,本案中阳阳的监护人依法追究爆竹生产厂或者销售商的赔偿责任均可。
烧纸引发山火触犯刑律
今年春节,贾某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给过世的父亲“上坟”。谁料,燃烧的“钱粮纸”随风落到了墓地上坡的山林中,造成5亩果木过火,直接损失达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以失火罪从轻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鉴于此,在清明节扫墓时,首先要了解祭奠场所是否允许烧纸,并严格遵守野外用火规定;即使在允许烧纸的场所,也要充分注意用火安全。
祭奠受阻,有权要求排除妨碍
小英与弟弟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不相往来。去年清明节,小英带女儿从工作地赶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谁料想,弟弟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想尽办法阻止姐姐实现扫墓的愿望。当小英携女儿准备前往母亲墓地时,遭到弟弟的强行阻挠,并将小英带来的祭品毁弃。气愤之余,小英把弟弟推上了被告席。
说法: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祭奠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它是基于亲属的身份关系而产生,故应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完全可以成为身份权的权利内容。对外,这种权利具有绝对性,即表明亲属之间辈分、身份、地位,他人对此不得侵害和篡改;对内,具有相对性,即各权利主体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彼此干涉。
小英祭奠母亲正是其行使身份权的体现,弟弟基于个人恩怨无权横加阻挠,故小英有权要求排除被告对母亲祭奠的妨碍。
墓碑署名被剥夺有权要求恢复
去年春节前夕,当贾大妈来到前老伴的坟前祭扫时,发现墓碑上原来署有的自己的名字已消失。原来,在丈夫去世5年后,贾大妈准备再婚,可儿子不同意。当她为追求自身幸福而毅然再婚后,儿子遂在父亲的墓碑上磨去了她的名字,为的是“让她永远在父亲面前消失”。贾大妈起诉后,法院判令被告将父亲的墓碑重立,墓碑上应当镌刻贾大妈的姓名为立碑人之一。
说法:这是一起儿子侵犯母亲署名权的案件。按照我国传统的殡葬礼仪,一般情况下死者的墓碑应当由其后辈直系子孙及其配偶敬立。一方面,墓碑包含了立碑者对死者的追思,其正是通过立碑、进行各种祭奠活动来表达对先人的哀痛、悼念;另一方面,在墓碑上雕刻姓名者,均与死者有着特定的身份关系,尤其是死者近亲属,通常是按照长幼顺序进行排列,起着长久、持续的公示效果。如果将雕刻后的名字磨去,无疑是表明死者及其亲属对被磨去名字者的否定。按照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贾大妈的署名权因符合固有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祭奠权,又有悖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规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除此以外,家属在搬迁死者的墓地前,也需要征得死者的其他直系家属同意,否则不能擅自搬移。 (作者系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