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记者姚建 发自济南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就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印发相关实施意见,提出要重点解决好“既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又无法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的被收养人员”“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因婚嫁等原因流入山东省的无户口人员”四类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该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摸排本地区、本部门掌握的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情况,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逐一分类登记造册。要全面梳理与《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坚决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任何前置规定或附加条件,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
山东省提出,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私自收养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具有亲缘关系的,可直接在收养人家庭所在地登记户口。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通过亲子鉴定排除亲缘关系的,收养人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动员其将被收养人送交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或社会救助机构登记户口。
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因婚嫁等原因流入山东省的无户口人员,要根据口音、生活习惯、亲属关系等途径查明原籍,核实是否登记户口。原籍无法查清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调查情况,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
山东省提出,对这四类人员,公安机关将及时采集血样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核查比对,发现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的,将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