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记者贾莹莹/黄山 发自沈阳 随着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3月24日,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发出了辽宁省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25日,在沈阳市皇姑区妇联的建议下,区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送至申请人李某本人、李某救治的医院、居住地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形成对家暴受害人及亲属的全方位保护。
据了解,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宋某(男)是夫妻关系,于2011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近一年来,宋某多次对李某采取捆绑、殴打、谩骂等方式实施家庭暴力。3月15日,李某在被宋某殴打、谩骂后,被逼无奈从家中四楼跳下,随后宋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在住院治疗期间,宋某又多次到医院骚扰李某,辱骂李某家属及医生、病人。
这是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在辽宁省产生的典型家庭暴力侵权案件。案件发生后,沈阳市皇姑区妇联高度重视,迅速与皇姑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明廉派出所沟通,并多次到受害人所住医院了解核实家暴事实,并对李某及家人进行安抚。3月23日,申请人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宋某骚扰、跟踪、接触李某及其近亲属。经调查,皇姑区法院根据申请人陈述及公安机关记载材料、医院病情介绍单、皇姑区妇联出具的《关于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李某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于3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辽0105民保令1号),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宋某(男)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
为确保该保护令的切实履行,沈阳市皇姑区政法委主持召开李某遭受家庭暴力重大侵权案件维权联席会,区公安分局、法院、社区警务大队、明廉派出所、三台子派出所等单位参加。会后,区法院向医院、派出所、明廉派出所、涟水社区、区妇联等单位送达了保护令,协助监督被申请人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如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定的义务,协请搜集、固定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通报法院。被申请人如果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根据情节给予训诫、罚款或拘留。
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出,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隔离墙”,将加害人阻拦在够不到受害人的地方,实现了对受害人的事前保护,起到了预防家庭暴力的作用,更好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施暴方宋某实施家庭暴力与其生长的家庭环境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宋某从小耳濡目染其父亲对其母亲的家暴,最终母亲失手将父亲杀死,母亲入狱服刑8年。据受害人李某描述,宋某每次施暴时孩子都在场,而且也经常打孩子的头部,一度导致孩子耳朵流血。
皇姑区妇联姐妹联盟心理咨询师施宇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这种家庭暴力对孩子的伤害十分严重,在孩子性格尚未形成时必须加以矫正,我们将会持续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情况,并进行心理疏导。”
现在的李某身体正在恢复中,为了孩子和自身安全,她表示想尽快离婚。根据李某意愿,皇姑区妇联法律援助志愿者已与其签订委托书和法律援助协议。
皇姑区妇联相关负责人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妇联就是妇女姐妹的‘避风港’,我们的服务不会止步于此,区妇联姐妹联盟的专家志愿者们将继续为家暴受害人提供援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