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近日召开的2016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年将探索夏季2.5天休假模式。记者梳理发现,目前重庆、安徽等地先后出台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实行2.5天弹性休假。而山西晋中、江西上饶、贵州黔南州等多地则明确了2.5天休假的具体实施时间表。(2月2日中国新闻网)
严格来说,“2.5天休假”模式并不是放假规定,不具有强制力。这个提法源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其表述为“鼓励弹性作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有条件”“依法调整作息安排”等等,都是限制条件,其目的是在保证工作和劳动秩序的前提下,给职工外出休假创造条件。国家旅游局也一再重申,实行“2.5天休假”必须保证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
该意见的核心是让作息弹性起来,赋予休假出行的便利,而不是一味用减损劳动时间来增益休假出行。但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让作息弹性起来,如生产性企业、服务性行业,劳动时间都有其规律性,在非强制力约束下,能够享受到休假便利的只是小众,非普惠的制度设计,在法定假日和休假权益难以保障的语境下,免不了让人羡慕嫉妒恨。如,多地出台的“2.5天休假”实施意见显示,最大受益的群体将是机关从业人员,因而被质疑为“变相福利”。
此外,劳动者休假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带来影响,生产性企业会影响企业效益,服务性行业会影响服务供给,而公共服务机构则会影响公众的便利权利。从行业的属性来看,非公机构可以受到经济利益的约束,压力会传导给劳动关系,能够自动调节,而公共服务则不同,公共利益可能会让渡给个体利益。这也是社会所担心的,比如有的机关的工作时间与工作强度是非定量的,正常的服务缩短半天,会导致公众利益受损。
“2.5天休假”有利有弊,作为制度设计可以争议,但一旦实施必须兼顾社会公平。一方面,“2.5天休假”应当是严格而受约束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赋有公共服务职责的人员应谨慎执行。要保证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不变,休假人员的面就控制到不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的范围内,并加强对劳动纪律的监督检查,增强透明度。另一方面,要推进非公行业弹性作息制度的落实,如引导和鼓励公司企业实行弹性工作制度,工会、人社等部门加强企业用工的指导,督促落实带薪年假制度,保障职工休假权益成色,纾解社会的假日焦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