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5年11月18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新闻天下 “政策宝宝”亟须相关配套措施保驾护航 2016年G20峰会将在杭州举行 家庭教育失范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外因 生命的悲鸣,为何唤不醒人性的怜悯? 12批次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不合格 工商总局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 最高检通报21起检察人员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例 我国将新增480万个电动汽车充电桩 “寻找最美青春”网络电影创作系列活动启动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工商总局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检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高敬) 为加强网络交易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国家工商总局17日公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意见提出,在抽检的组织实施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推广随机抽查,随机确定被抽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加强网络商品质量监管。针对消费者投诉、有关组织反映和行政执法中发现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组织开展网络商品抽检,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并确定抽检实施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还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抽样的,同时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商品抽检结果。对经网络商品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要将行政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