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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5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女报视点 计生新政能否成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契机 降低社保费是看得见的民生 “女快递员”胜诉不易,真赢更难 励志被 “超龄难算工伤”是逃避责任 “被撞不索赔”是否值得提倡 让女服务员“半裸”上菜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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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难算工伤”是逃避责任

□ 汪昌莲

63岁的毕彩连是浙江临海的一名环卫工人,10月20日早上在清扫街道途中被车撞伤,每天数千元的费用,让家人一筹莫展。但临海环卫处的蒋主任告诉记者,因为年龄原因,毕彩连只能签劳务合同,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受伤后也无法申报工伤。(11月3日《钱江晚报》)

不可否认,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最高年龄,是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也就是说,退休者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而受伤的毕彩连,两年前参加环卫工作时,已经超过60岁,未能参加工伤保险,因而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未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也并不影响单位给予工伤补偿,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事实上,女环卫工毕彩连被车撞伤,符合工伤认定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见,当地环卫部门以毕彩连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不进行工伤认定,不给予合理补偿,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曲解,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因此,当地环卫部门应依法对毕彩连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合理补偿。退一步讲,即便按照劳务关系,作为雇主的环卫部门,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超龄难算工伤”事件中可以看出, 针对工伤认定,并非是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会依法执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任性曲解。笔者认为,工伤认定,应释放人本情怀。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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