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文对’95世妇会20年来中国大陆有关传播与媒体法规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在国家层面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传播政策、促进妇女参与媒体、大众媒体治理、发展促进性别平等的新闻方案或传播项目及新闻传播领域的教育与研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
■ 卜卫 宋小卫
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北京《行动纲领》。本文以纲领的信息生产、信息赋权、公众信息、妇女参与传播以及大众媒体治理为基本分析框架,讨论20年来中国大陆有关传播与媒体法规政策的进展和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
我国传播与媒体法规政策及行业规范
中国有关传播与媒体的法规政策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宪法、法律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有关传播内容的各种规定;二是传播与媒体法规和政策中有关性别内容的各种规定;三是有关性别平等的媒体自律规范。
——宪法、有关法律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宪法第二十二条直接规定了发展新闻广播电视的国家责任,第三十五条确认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此外,宪法第四十八条确认“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等内容,是国家制定和实施所有传播法规时必须遵守和依循的根本准则,也是所有体现社会性别意识的传播法规和政策的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渊源与保障。
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法。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结合新的大众传播生态环境,对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做出了更全面的规定。除了对妇女的人身权利的保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在第二章政治权利中确认了妇女参与公共管理的权利。
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均有关于禁止传播淫秽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规定。应该指出的是,对于传播含有性暴力的淫秽、色情内容,目前人们主要是从保护青少年和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秩序的角度提出谴责,而较少考虑这种传播是否贬损女性的尊严,是否存在着对妇女的施暴倾向以及严重的性别歧视等问题。
1995年至2015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3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总的来看,该纲要比前两个纲要在促进传播领域的性别平等方面有所推进,主要体现在传播政策倡导、媒体管理以及提高妇女媒介使用能力等三个方面。
——传播法规条款中的社会性别指涉和不同层级的行业自律
现行的传播法规中,已有一些明确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文,旨在确保媒体能够贯彻男女平等的传播原则。目前国内大多数禁止“性别歧视”的法定条款是与禁止种族、宗教或地域歧视的规定并列表述的。20世纪90年代之后,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虽均有禁止“淫秽”的条款,但皆无明示禁止性别歧视的表述。而淫秽或色情的传播内容将女性作为性对象,认同并维系了性别不平等的意识形态,其本身也是一种严重的性别歧视。
在行业自律方面,1997年,中国广告协会颁布了《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确认涉及妇女形象的广告内容不得出现歧视、侮辱妇女,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等内容;2003年,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运用媒体反对家庭暴力”分项目编订并发布了《家庭暴力报道专业准则》;2005年5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多部门合作的女童项目多位参与者一起制定了《女童报道指南》。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政策主流的建议
尽管《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已明确提出,要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政策主流,但真正全面、系统地落实这一目标,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关于在国家层面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传播政策
首先,在相关法律中明示国家、社会和大众媒体对妇女平等利用大众传播资源的义务和责任。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在有关国家部门的法规政策中,创设包括“研制并开放共享分性别的统计资料及其他性别平等资料、数据和信息”的义务性、职权性条款等。
其次,在涉及传播内容的国家法律和传播法规中,考虑增加“禁止性别歧视”的内容,并进一步在相关的下位细则或司法解释中确认性别歧视的内涵及其操作定义,以及建立、健全相应的标准和监督、投诉、受理及其处置机制。
第三,政府主管部门应支持女新闻工作者成立各级女新闻工作者行业组织,并对其相关活动提供指导支持。
——关于促进妇女参与媒体
首先,应促进女性进入新闻业和传播决策层。
其二,促进妇女充分、平等地实现媒体参与,包括参加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
其三,投入必要的资源,包括设备、服务和培训,因地制宜地发展为农村妇女、流动人口、少数民族等脆弱群体的媒介或适宜技术形式。
其四,投资培训各阶层妇女骨干,使妇女有能力参加各种咨询、管理、管制或监测新闻传播机构的活动。
其五,在相关法规中确认采取政策或其他资助方式,支持妇女媒体网络及其性别平等倡导活动以及媒介监测活动等。
——关于大众媒体治理
第一,督促大众媒体倡导媒体行业协会和各大媒体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敏感的专业方针、自律守则以及报道指南等;制定性别平等的自律守则,积极倡导媒体对两性形象作更均衡的报道。
第二,建议在大众媒体设立社会性别顾问制度,以定期对媒介报道和传播信息进行社会性别评估。
第三,在法律和政策文本中增加倡导媒体传播活动中的“性别平等”条款,依据《北京行动纲领》的要求,可考虑规定如下倡导性内容:塑造非陈规定型的、平衡和多元化的性别形象;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并传播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暴力形式的信息等。
第四,建议在新闻工作者道德建设的相关政策、章程以及准则中,加入关于性别平等倡导以及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款,并讨论其具体报道规范和指南,以真正发挥效用。
——发展促进性别平等的新闻方案或传播项目
首先,应鼓励媒体增加为妇女制订和由妇女执行的方案数量,并注意表达各阶层、各民族妇女的多种声音。
同时,鼓励妇联组织、研究机构与大众媒体联合起来,发展性别平等的媒体倡导项目。
——新闻传播领域的教育与研究
其一,应制定政策以保障所有进入新闻传播领域的人员接受社会性别培训。首先是针对在岗的新闻工作者进行社会性别培训,特别是增加对决策层人员的培训;对将要入职的新闻工作者进行社会性别培训;在各新闻院校开设“传媒与社会性别”课程,编写相关的教材和教案。
其二,为传媒与性别研究和社会性别教育提供政策和资源支持。
(作者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