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齐国强 熊红山
据了解,河南省新野县检察院公诉局自去年以来办理与村民小组长有关的贪污案件11起,涉案金额超百万元,村民小组长变成“蚊贪”的事实令人触目惊心。
公诉人在办案中了解到,村民小组长变成“贪官”的根本原因是乡村两级管理不严,让小小的“蚊子”,钻了空子。一些村委认为,小组长不是官,法律管不着,村“两委”忽视管,成了管理的盲点,所以他们一人说了算,可以为所欲为。有的小组长不是依靠威信选上的,而是依靠家族大,被抬上去的,在村民小组里可以发号施令,说一不二。
公诉人根据办理的案件指出,这些“蚊子”叮的是各种过手的款项:向建房农户多收款,截留土地补偿款、公共事业建设中国家向农民发放的青苗补偿款、房屋拆迁补偿款等等。他们贪污挪用的手段并不高明,只是在“截留”一词上连做文章,但这样的小手段却像蚊子吸血一样吸得农民有苦不敢言。
在对这些“蚊贪”裁决判刑时,新野县法官娄明深有体会地说:“村民小组长,说是官,咋论都没官位;说有威,咋摆都没地位;说有权,咋干都不越位。这就是村民小组长在现行体制下的特殊性,身份是地道的农民,干的却是国家干部的工作。”曾经参加过旁听的城郊乡纪委书记朱今豪分析说:“村民小组长的权力来自基层政府系统——乡政府、村委会所授予的资源管理权力,但对他们管理不严,形成了权力监管上的不对称,这是小组长成‘蚊贪’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治理“蚊贪”,要形成乡村两级的管理机制,特别要让村监督委员会发挥重要作用,克服民不告、官不究的监督盲区,让监督看得见,摸得着;要充分发挥村民小组的民主管理职能,实施小组半月一次账目、财务、政务公布上墙。在此基础上,完善规则,建立秩序,让村民小组长置于乡村两级的严格管理和村民的监督之下,有效遏制村民小组长变“蚊贪”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