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荣丽
8月24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稿删除了嫖宿幼女罪,这一修改在社会上引起了非常大的反响。
一个实施了18年之久的罪名被建议删除,这绝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的背后凝聚着上上下下很多人的心血和不懈的努力。正是由于全国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妇女儿童保护组织持之以恒的努力才有了今天的结果。
早在2010年,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教授在两会上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不久,全国人大法工委就答复:“有关方面尚有不同意见……我们将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研究论证。”2013年,当孙教授再次在两会上提出相同的建议后,当年5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答复中指出:“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这应当是人大法工委调研后得出的结论。对于代表提出的“组织深入调研,召开专题研讨会”的建议,人大法工委表示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应当说,立法机关在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上还是非常慎重的,是做了大量调研工作的。
与此同时,每当媒体揭露出社会上新发生的这类案件后,舆论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便鼎沸一时,嫖宿幼女罪逐渐从一个纯粹的刑事法律问题转化为一个社会公共话题,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研究成果不断增加。在知网中搜索显示:从1999年有第一篇相关研究论文开始,到2009年以前11年间共有51篇;而2013年一年就有论文和文章77篇!丰富的研究成果和论文中呈现的大量案例为立法机关“立什么样的法”提供了多方面视角和充分的论证依据。参与者的多样性在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讨论中表现得尤为充分:从政府高层、专家学者到普通民众,从体制内人民团体到体制外社会组织,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大家在“立什么样的法”问题上通过不同的渠道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长达几年的讨论过程虽然漫长,但凝聚共识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共识点越来越集中,以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最具代表性,该答复称:“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规定,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我们经研究认为,只有废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如今,尽管草案三建议删除嫖宿幼女罪,但仍有人认为这个罪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删除后有些行为如何定性提出疑问;也有人认为人大应借此机会全面检讨刑法,建议针对性犯罪,刑法对包括男性、女性在内的所有人提供平等保护;还有人认为应当修改刑法中一些罪名的用词,删除那些对妇女儿童的歧视性用语。这些都值得立法机关在未来认真考虑。
回顾讨论的过程,其彰显的意义绝不仅止于一个罪名的存废,更重要的价值在于在法律修改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民主立法精神。
立法是一个国家重要的政治生活,专业性很强,立法机关不仅要平衡社会各方利益,而且还要尊重社会发展的规律。由于很多立法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利益的权衡和取舍代表着国家的态度,体现着制度的性质。因此,立法机关在“法怎么立”的问题上,必须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对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立法工作要有发言权,立法机关还要保证他们的发言权有表达的机会。在表达立法诉求时,民众除了通过自己的代言人,例如人大代表、代言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发声外,在新技术不断更新的今天,还可以借助更多技术手段实现民众对立法工作的直接发声。在草案二公布后的征求意见期间,很多人以个人名义登录人大网站直接向立法机关表达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请求。借助现代通讯技术,通过合法途径有序参与立法的行动,将社会个体真实的声音和意见汇集在一起,会使立法机关兼听则明,充分和清晰地了解民众对立法的诉求,明确各方分歧所在,意见表达要达到的目的。
汇聚民意、集中民智,在此基础上制定和修改法律,就能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最大限度地符合人民的利益,就会得到人民的拥护,法律的公信力也会更彰显、更持久。人民充分参与了立法过程,人民的意志在立法中得到体现,法律公布实施后,人民也会自觉自愿地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定的义务,这就是民主立法的益处所在。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