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农村妇女越来越重视自己的土地权益
□ 本报记者 袁鹏 □ 刘悦
8月18日,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村民刘鹤立不服一审裁定上诉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此前的7月15日,因为县法院对于刘鹤立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据不予采信,其关于请求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与此同时,刘鹤立还被榆中县法院告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从当初告赢县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再到被县法院驳回土地权益起诉,刘鹤立发现自己又回到了原点,这一切令她非常沮丧。
赢了,政府却“无法提供”承包证书
2010年,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部分土地被征收,在被征收的土地当中,刘鹤立认为有自己家里的承包地0.8亩。但意外的是,村里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只给刘鹤立按0.1亩土地发放了征地补偿款6万元,对此刘鹤立非常纳闷和不解。
“当时我在北京上学,是村干部电话告知我这一消息的。”刘鹤立告诉记者,自己从小和祖母、父亲生活,知道家里共有0.8亩水田。1993年、2001年祖母和父亲相继去世,家里只剩她一个人,从来没有听说自家的土地转让给别人或是经营权发生过变更。但其后的交涉中,村委会告知,她只有一分地,其他的0.7亩地,“你爸和奶奶去世后,地被收掉了或是换给别人了。”对于那0.7亩地的补偿款究竟给了谁,村委会拒绝告知刘鹤立。
此后,刘鹤立多次和村委会交涉并向县相关部门上访,但均无结果。2013年9月10日、11月25日,刘鹤立两次向榆中县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榆中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给刘鹤立任何答复。随后,刘鹤立把榆中县政府告到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政府公开1986年至2013年8月原告(刘鹤立)家庭承包地的详细登记情况。”
2014年8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被告榆中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针对刘鹤立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
当时代表县政府出庭的是城关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干部。记者在兰州市中院的一份询问笔录中看到,原城关镇政府司法所工作人员施建娣作为被询问人员,曾答复因年代久远,有关资料不能找到,无法回复。刘鹤立对这样的答复不满意,要求中院执行相关判决。榆中县政府遂向兰州市中院执行局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记者看到,这份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13日,盖有榆中县人民政府公章的“关于刘鹤立申请执行其承包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显示:“……刘鹤立要求的首轮承包地经营权证书因本人丢失,二轮承包时不知何原因始终没有找到承包地经营权证书,所以无法提供。”
“我希望公开的最关键的二轮承包时的承包地经营权证书,县政府却‘无法提供’。”刘鹤立告诉记者,这个回复对她来说“毫无意义”。
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无法得到政府的有效回复,2015年7月,刘鹤立将榆中县北关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刘鹤立在诉求中称,她是北关村村民,享有完全的村民待遇,自己曾和祖母与父亲共同生活并以家庭形式承包土地,2010年村里土地被征用时,家里有4块水田共计0.82亩被征用。根据当时村里的征地补偿标准,她应该得到征地补偿款396904元,但她只得到6万元。
刘鹤立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关村民委员会向其支付承包地补偿款396904元。
法庭上,刘鹤立出具了1986年北关村的土地登记册作为证据。
对于刘鹤立的诉求,被告北关村委会辩解:我们村对土地进行了三次调整,分别是1986年、1990年和1998年,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是一次大调整,当时原告奶奶已经去世,原告父亲还在世,原告家承包了陇顺小区所占的我村“水地”1分,村里已经将该地的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了原告。
2015年7月15日,榆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民事裁定。裁定书称,“本案虽然是刘鹤立请求北关村委会向其支付土地补偿款,但刘鹤立提起该请求的前提是对涉诉的0.82亩水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刘鹤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地的承包经营权。”榆中县法院认为,“该案实质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确认,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我院没有管辖权。”
对于刘鹤立认为自己对涉诉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提供1986年的土地登记册予以证明,榆中县法院认为,1986年的土地登记册只能说明当时刘鹤立家庭的土地承包状况,该村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进行了大调整,发包方北关村委会与承包人都重新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向承包人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因此刘鹤立家庭的承包土地应以1998年调整后的为准,刘鹤立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遂驳回了刘鹤立的起诉。
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对于榆中县法院的判决,刘鹤立表示不服。她表示:“庭审中,村委会始终不肯出示现在的村民土地承包清册。对于承包地是怎么从0.82亩水田变成了0.1亩水田,村上一会儿说在1990年和1998年的土地调整中调整成这样了,但却拿不出当年的土地调整清册;一会儿又说是父亲在世和其他村民换地换掉了。”对于换地一说,刘鹤立不认可村委会的说法,父亲去世时,她才十几岁,生活多由村里照顾,家里承包的土地被其他人代耕,但“这不能成为日后占有征地补偿的借口”。
刘鹤立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榆中县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237民事裁定书。其代理律师王俊杰认为,上诉人承包土地水田0.82亩是明确的。上诉人关于承包土地的证据是从村委会复制出来的。证据表明,1986年时上诉人一家承包0.82亩水田;1990年上诉人家庭人口没有变化,承包土地没有变更;1998年北关村的土地依然没有变更,只是依据新的土地法延长了这一轮的承包期限。村委会和一审法官都认为后来土地调整了,要求上诉人拿出调整后有0.82亩水地的证据,“因为土地并没有调整,上诉人当然拿不出这样的证据。既然村委会认为有过土地调整,那它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就应该拿出土地清册,问题是他们根本拿不出调整后的土地清册,也不肯拿出。”
王俊杰律师认为,上诉人家庭水地由0.82亩调整成0.1亩村委会没有依据,关于换地问题也不能成立。上诉人从未听父亲说过此事,“现在其实是把这个事情往死人身上推。”
对于榆中县法院的裁定,王俊杰律师认为,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审法官应该要求被上诉人——村委会提供土地承包清册,而不是武断地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8月13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审理刘鹤立案件的榆中县法院刘亚莉法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的问题,刘亚莉法官维持了裁定书中的观点。对于刘鹤立提供的证据没有被采信的问题,刘法官告诉记者,民事案件中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刘鹤立提供的是1986年的土地登记册,而村里在1998年对土地进行了调整,承包合同被当事人拿走了。“合同村里有没有备案不知道,我们也向村里要了,村里说没有。如果村里有土地没有变更的证据,法院可以调取,但村里没这样的证据。”刘亚莉表示。
既然村里拿不出土地变更的证据,为什么不采纳刘鹤立提供的证据呢?刘亚莉法官表示,“1998年的土地调整是个大的调整,以前的那个(刘鹤立1986年的证据)相当于作废。至于刘鹤立认为土地没有调整,谁主张谁举证,土地有没有承包举证责任在她,这只是我的观点,不一定准确。刘鹤立既然已经上诉中院,如果中院撤销了裁定,证明我的观点是不对的,最后以中院的裁定为准。”
记者也采访了北关村委会主任李希林。李希林表示,他是2008年到村上的,刘鹤立所说的0.7亩土地1998年已经被调整了,那时刘鹤立还小不知道,“关于调整土地当时有文件,至于怎么调整的我当时不在不清楚,调整后的土地清册村上没有,社里有没有不知道。至于征地条件和返还标准,都是各社村民会议上自己定的。”对于刘鹤立所说0.7亩地的土地补偿款分给了谁,李希林没有说明。
8月24日,记者电话采访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刘鹤立案件的白姓法官时,白法官表示,对案件情况不便多谈,将择日宣判。
等待着中院判决的刘鹤立告诉记者,因为缺乏证据,自己感觉很不好。她觉得一审的裁定过于武断,等于说法院不管这个案子。从2010年开始追索土地赔偿款到去年忍无可忍打官司,“感觉自己很弱势,说话分量很轻,希望法律能公正地为我这样的弱势群体说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