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我和邵某合伙经营一家童装店,2012年7月,因经营亏损,向何某借款10万元,半年后归还5万元,仍欠5万元。2014年8月,邵某提出退伙,我同意。今年7月,何某向我索要5万元欠款,我找到邵某,想让她和我一起共同归还。邵某却说她已退伙,无义务承担该债务。请问:邵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 褚云
褚云读者: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之规定,合伙人退伙后,无论是否就原合伙的债务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都需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结合你和邵某的情况,因该债务系合伙期间产生的,所以,邵某即使退伙,仍应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