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针对目前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建议,刑法应废除嫖宿幼女罪,将该类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相关负责人认为,嫖宿幼女罪中,幼女是儿童、女性和被害人几重身份的集合,从儿童视角、性别视角和被害人视角审视,该罪的立论基础偏离了嫖宿幼女行为性质的本质,进而使嫖宿幼女行为的归罪偏离了其本来的轨道——强奸罪。
其一,从儿童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的设立背离了“儿童最大利益”的国际准则,动摇了幼女不具有性同意能力的法律根基,保护的法益重社会法益轻幼女个人法益。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量,这一群体理应在刑法中受到特殊保护。但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将幼女群体区分为“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贴上“卖淫”标签的幼女被污名化,被视为有性同意能力排除出强奸罪的行为对象范围,不再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
其二,从性别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无视性交易双方能力的不对等,无视嫖宿幼女行为实属性剥削行为的本质,给男性嫖客和卖淫幼女带来不同的影响。
嫖宿幼女罪中的“性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赤裸裸的不平等的性剥削性奴役关系。如果法律无视“性交易”主体双方能力的不对等,无视嫖宿幼女行为实属性剥削性奴役行为的本质,无视幼女本属被害人的实质,必然使该罪的立论基础发生偏差,使嫖宿幼女行为的法律归罪偏离了其违背幼女意愿强奸幼女的实质,并最终在结果上对这种关系中的主体双方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导致明显的性别歧视,客观上纵容了男性嫖客,而对幼女造成一种无形的伤害。
其三,从被害人的视角审视,嫖宿幼女罪无视“卖淫幼女”根本上是幼女是被害人的事实,将“幼女卖淫行为”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行为”。
“幼女”的身份决定了幼女不是自主决定“卖淫”的适格主体,也不是为卖淫行为担负责任的适格主体,更不是被害人过错的适格主体。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入性交易市场卖淫,很大程度上是被引诱、被蒙骗、被强迫的结果,而非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