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晓婷
实践中,有大量离婚纠纷是因男方对婚姻不忠导致的,因此大多女性希望以老公有婚外情为由,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或分割夫妻共同产财产时自己作为受害方应予多分,但往往事与愿违。
李丽与吴峰的婚姻是从网恋开始的,从相识到登记结婚只有半年的时间。这场闪婚并不被身边人看好,但李丽仍抱着白头偕老的心愿全身心地投入到了婚姻生活中。2013年初,两人又共同筹款90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家。
激情过后就是平淡的日常生活。吴峰仍维持着以往的生活习惯,在家时常常坐在电脑前,一坐就是几个小时。开始李丽沉浸在新婚的幸福中并不在意,可时间久了,两人的争执越来越多。吴峰认为李丽管得太多,让他很不自由。李丽则认为吴峰已成家,却整天还沉迷网络,不分担家务,极其不负责任。2013年底,两人因琐事再次发生争吵,李丽一气之下回了娘家。李丽以为吴峰会主动给她打电话或去接她,转眼一个月,吴峰没有任何表示。李丽气消后觉得自己太小题大做了,打算下班回娘家收拾好东西就回去。
晚上快11点时,李丽到了家。打开家门,李丽看到一双不属于自己的高跟鞋,然后卧室里传来了吴峰和女人嬉闹的声音。李丽愤怒之下拿着手机冲进卧室,对着床上的两人猛拍。吴峰也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惊得不知所措。那一晚对李丽来说就是一场噩梦。
2014年春节过后,李丽果断走进法院,递交了与吴峰离婚的相关材料,要求与吴峰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的主要财产即2013年初购买的房产。李丽认为因吴峰存在过错,应对自己损害赔偿5万元,房屋归自己所有,由其补偿吴峰30%的房屋折价款。诉讼中,吴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分割的比例和损害赔偿金。他主张自己只是一夜情,不是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过错,也无需对李丽进行损害赔偿。该案最后经法官调解结案,吴峰同意房屋归李丽所有,李丽补偿吴峰40万元房屋折价款。(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律师提示
很多女性当事人在准备离婚时,一门心思地去搜集老公出轨的证据,甚至不惜花费重金雇佣非法的“调查公司”。如果男方确有其事,的确可以拿到一些男方与某异性亲密的照片或视频,但若想以此作为其存在过错的证据,其实是一个重大误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即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严重婚外情,无过错方才能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而本案中,吴峰被李丽撞见的一夜情并不构成上述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事实上,取得上述证据的难度相当大,毕竟过错方不会主动声张自己和他人同居或保持长期的性关系。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该规定,李丽主张离婚时应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也并不成立。
综上,法院对认定一方存在婚外情过错的证据要求非常严格,诸如本案中的一夜情或与不特定对象发生的多次性行为,这些都很难被认定构成损害赔偿过错的情形。所以在离婚时是否要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对方婚外情,还希望当事者能理性处理,不要盲目浪费时间和金钱去调查。
(作者系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