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制定印发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以下简称《八项措施》),强调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全覆盖,明确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肖玮5月27日在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八项措施》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范围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人。
这八项措施包括: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努力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工作;建立检察机关内部保护未成年人联动机制;推动完善政法机关衔接配合以及与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推动建立司法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
肖玮介绍,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猥亵儿童、拐骗儿童、引诱幼女卖淫、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性侵幼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2775件3239人,起诉3017件3099人。
“《八项措施》强调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能作用的全发挥。”肖玮说。《八项措施》第一条提出,要“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怠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方面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侵吞、挪用、违法发放未成年人专项救助、救济资金等贪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未成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办”。
在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看来,近年来国内发生的诸多未成年人恶性事件中鲜有被追究渎职犯罪责任的案例,《八项措施》对查办涉未成年人职务犯罪的强调释放的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必然会产生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良性运转的“鲶鱼效应”。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面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奸、伤害等犯罪,受到传统观念以及认识方面的局限,或者受到其他不正常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可能不及时立案,检察机关可能不及时起诉,法院重罪轻判,都会导致未成年人依法维权艰难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