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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新女学 在参与社会治理进程中推动女性发展 艾芙瑞·辛格:重新定义绘画 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实践特色与持续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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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实践特色与持续关切

——关注二〇一九年“两纲”统计监测报告

阅读提示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以数说变化、图说发展的形式,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事业发展的新成果和新进展,彰显了我国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方面所取得巨大发展成就,也提醒我们进一步关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中存在的区域不平衡、城乡不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阶段性特征。

■ 冮树革

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2019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呈现了当代中国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彰显了我国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方面所取得巨大发展成就。应该看到,2011-2020年妇女事业发展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大发展背景和时代变革中实现和呈现的,是在新时代国家全面走向发展和进步的背景下取得的,这是认识和理解2011-2020年妇女事业发展成果的必然思维逻辑。其中,“更加”“继续”“持续”“不断”“明显”等作为高频词频繁出现,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所做出的持续努力和发展成果。

全方位展现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征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统计监测报告,以数说变化、图说发展的形式,突出反映出当代中国妇女事业发展的实践特色和时代特征。

一是全面性。进入新时代,我国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妇女发展和保障妇女权益提供了发展前提。中国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进步不是片面的局部的改进和改善,而是在中国改革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中多领域、全方位的进步和提高,体现了鲜明的整体性和全局性,涉及在经济社会全方位变化变革和法治化发展中妇女在健康、教育、经济、治理、环境与法治等各个领域,以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方方面面的发展成就。

二是发展性。2011-2020年妇女事业发展是新时代中国全面走向发展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性别视角下中国改革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文明成果,彰显时代的进步与发展。特别是2011-2020年妇女事业发展凸显出在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的积极成果,反映出中国社会变革发展中两性关系的嬗变和社会结构的变迁。

三是平等性。2011-2020年妇女事业发展是坚持和践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下取得的时代成果,体现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坚持共治共建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下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鲜明政策取向,体现着两个突出亮点:一是女性平等参与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监测报告显示,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女性占比分别为24.9%和20.4%,反映出中国女性政治参与的层级提高,影响扩大。二是在教育领域,女性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巩固和加强。监测报告显示,“高等教育女生占比超过一半”,显著地提高了中国女性的人力资本状况和女性的文化教育程度,为女性广泛和深度参与国家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发展空间。

四是法治性。新时代妇女事业发展的积极成果是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实践中取得的,彰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新时代的法治落实和法治成就,特别是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获得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半边天”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在新时代的法治实践中进一步落实了妇女发展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施行和发布成为极具时代特色的法治实践,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提供了法治依据和法治遵循。

五是时代性。2011-2020年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状况表明,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是一以贯之和持续推进的。当代中国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是对历史的继承和发展,体现了在中国全面发展进程中妇女事业的新进展、新成就和新成果,同时反映了新时代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创新特质和时代特性,展现了新时代的新风貌和新气象,彰显新时代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持续关注并改善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阶段不平衡性

新时代,我国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进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还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特定历史阶段之中,存在不平衡性,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深刻地影响着妇女事业的均衡发展。

一是基于女性需求的妇女权益保障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例如,在孕产妇死亡率上,目前我国孕产妇死亡率已经优于中高收入国家水平,但是孕产妇死亡率存在城乡差距,农村孕产妇死亡率降幅低于城市,农村孕产妇死亡率高于城市,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妇幼健康服务。

二是基于法治要求的妇女权益法治保障需要进一步强化。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公安机关破获拐卖妇女案件320起,反映了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取得的法治成效,同时也在另一方面反映出依法打击严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现实重要性和治理必要性。

三是基于国家治理实践的女性社会参与需要进一步优化。目前,在女性社会参与方面,诸如在一些地区的社会组织和基层治理中,女性社会参与不足,女性占比较低。

为此,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妇女权益保障。要针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家庭暴力、拐卖妇女儿童等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国家治理、法治治理与合作治理。

二是要推进妇女儿童事业共同发展和均衡发展。要基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发展阶段性特征和现实国情,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注重加强和改善农村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权益保护和发展问题,实现共同发展。

三是要消除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进一步扩大女性的社会参与度,为女性参与国家经济、社会和政治创造条件,不断消除针对妇女在观念与行为以及在表现形式上隐性和显性的性别歧视,更好地发挥妇女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价值和力量。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政策的性别分析。进一步破除阻碍妇女事业发展的思想观念障碍和体制机制障碍,有效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女性需求,更好地发挥“她力量”。

五是要进一步践行法治要求和法治保障。增强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和治理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在时代变革和发展中探索妇女事业发展的中国道路和中国之治。

(作者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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