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20年12月22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要闻 要闻导读 妇女群众搬到哪里 妇联就服务到哪里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雪如意”初亮相 应以多元化机制设计鼓励男性休假 承担家庭责任 “巾帼先锋队”展现基层治理“半边天”力量 我国mRNA新冠病毒疫苗生产车间在云南奠基 比自理能力赛生活技能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5.0参与评分人数:6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报记者就“全面两孩”政策下产假保障措施专访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专家

应以多元化机制设计鼓励男性休假 承担家庭责任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党柏峰

我国于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2016年和2017年二孩和多孩生育比例有所提高,但二孩政策效应的释放空间已经不大,目前生育水平已降到了政策实施前水平,如果不采取措施,预期未来的生育数量会保持持续下降趋势。社会因素已经逐渐取代政策因素,成为限制生育水平和生育行为的决定性因素。日前,针对这一问题,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题采访了西安交通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姜全保教授和郭玉博士。

记者:根据你们研究的结果,我国产假制度现状如何?有哪些问题?

姜全保、郭玉:为维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在此基础上,各地方政府又有所延长,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的产假规定为128天,宁夏、吉林等省份的产假规定达158天,黑龙江、甘肃等地产假总天数为180天,海南和河南职工最多可享190天产假,而广东女职工顺产可享受共178天产假,剖宫产可享受208天产假。完善女性产假等生育配套政策对提升女性的生育意愿、保护女性生育权利、促进母婴健康有重要意义。

但在产假制度实施阶段发现尚存以下问题。第一,产假时间相对较短,与女性预期有差距。根据2019年全国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女性平均实际休产假天数为134.5天,平均希望休产假天数为193.6天,实休产假天数与希望休天数仍有较大差距,无法满足女性照料和养育婴幼儿的需求。第二,产假和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难以保障。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但并未明确规定标准是“实际工资”还是“基本工资”,导致用人单位为了减小成本将“基本工资”作为发放标准,女性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远低于原始工资。第三,产假的保障人群范围有限。目前,我国仅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的女性提供产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未被纳入保障范围。第四,企业承担巨大的经济成本,产假制度难以落实。当前的产假制度使企业既要承担女性产假期间的工资成本,又要承担保留女性岗位的替代成本,为了规避这些成本就无法保证产假制度的落实,最终导致女性权益受损。

记者:关于女性产假的相关规定各个国家存在差异,“全面两孩”政策下我国有哪些可以借鉴的国际经验?

姜全保、郭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生育政策已经从最初的保护性转向了鼓励性和福利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假时间较长。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带薪产假的最新标准为《产妇保护公约》,规定最低带薪产假为14周。

二是保障范围较广。如德国现行法律规定,所有受雇的女性都享有产假。许多国家也逐渐将非正规形式就业的女性纳入产假保障范围,如巴西(农民、家庭佣工)。

三是工资福利待遇稳定。如在德国、韩国、新加坡、法国、荷兰、新西兰,所有女性在产假期间都有权享有产假津贴,津贴标准为女职工产假前三个月平均净工资的100%。

四是父亲享有育儿假。日本女职工可以在孩子出生前休假6周,出生后休假8周。此外,父母中的一方还可以选择休一年的无薪育儿假,如果是父母轮流休育儿假,还可以多延长2个月。

五是政府承担相应责任。韩国规定了120天产假期间的补贴支付分配,其中75天的补贴由企业主支付,45天由政府雇佣中心承担。

记者:你们有什么好的政策建议?

姜全保、郭玉:一是完善立法,明确规范。首先,可考虑进一步延长产假。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法定产假期限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虽然达到了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不低于14周的最低标准,各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也有所延长,但各省产假时长差异较大(最短128天,最长190天),且整体而言对比国外的带薪产假标准我国尚处于偏低行列,可考虑进一步延长。其次,按照上年度平均“实际工资”发放生育津贴,并设置发放津贴下限。“实际工资”将奖金、各类津贴、补助纳入补贴标准,保障了女性在产假期间的收入水平不会与产前落差较大,为养育婴幼儿提供了资金保障。再次,实现产假保障全民覆盖。将灵活就业者、失业女性和农村女性等弱势群体,通过结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定额补助、社会救助等多元筹资方式将其纳入覆盖和受益的范围。最后,赋予男性育儿休假权利,通过多元化的机制设计鼓励男性休假、承担家庭责任。

二是加强政府参与,合理分担成本。目前我国生育保险实质仍为用人单位责任制,由社会全体用人单位承担女性产假的成本,这导致用人单位实际的经济负担很大。政府可合理下调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标准,或由国家和地方承担一部分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形成国家、企业和家庭的三级联动,建立企业友好型的生育配套政策。

三是保障女性就业,稳定工作岗位。一方面,对于积极配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企业给予优惠。例如对于积极招收女性职工和妥善落实女性职工休产假的企业,可以减少三金的缴纳、减免税收、在参与国家项目招标时予以加分等。另一方面,鼓励女性休产假期间在家办公。鼓励女性在家办公,避免了女性由于生育与工作和社会脱离,也减少了产假期间企业保留岗位付出的隐性成本。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