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20年12月1星期二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新女学·知 关注性别平等实践共议妇女发展方略 “予她同行”:讲述女性成长故事 反家暴:疫情下的全球困局  推进中的本土创新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家暴:疫情下的全球困局 推进中的本土创新

阅读提示

当下,家暴仍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反家暴是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重要努力方向。时值一年一度的“反性别暴力16日行动”期,《新女学周刊》特邀专家阐述反家暴现状与进展。作者提出,有些国家疫情难以控制,加剧了家庭关系和亲密关系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在国内,疫情获得控制后,对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进一步推进,地方性立法有所创新,全社会反家暴理念不断提升,但仍需进一步推进完善。

■ 祁建建

2020年以来,国际国内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事业出现了不同的特点。在国际上,有些国家疫情难以控制,疫情加剧了家庭关系和亲密关系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在国内,疫情获得控制,对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进一步推进,地方性立法有所创新,严重的家暴个案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全社会反家暴理念不断提升。国际国内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共同点在于,家暴仍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反家暴是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重要努力方向。

疫情期间全球反家暴形势不容乐观

疫情期间,自从各国相继采取隔离措施和防疫政策以来,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所增长,尤其是家庭暴力。主要原因是:经济压力增大,疫情导致了各种不确定和不稳定,受害人暴露在暴力关系中的时间增长,对受害人的外来支持也减少了。来自美国、巴西、澳大利亚的数据都表明妇女在家庭和亲密关系中受暴现象增多了。3月,美国首个大规模暴发疫情的西雅图市警方接到的家暴案件报警数量增长了21%。4月英国报道其最大的反家暴慈善组织每天接到的求助电话数量暴增7倍。法国增长30%,西班牙封城初期家暴热线业务量增长了20%。哥伦比亚3月至5月间针对29岁至59岁女性的家庭暴力增长94%,3月巴拉圭家暴案件增长35%,布宜诺斯艾利斯家暴热线来电增长48%,3月至5月委内瑞拉塔奇拉州家暴案件同比增长5.6倍。

随着疫情的加剧或反复,在疫情肆虐的国家,反家暴形势可能进一步恶化:加害人可能进一步孤立和控制受害人;加害人可能散布疫情假消息,控制或者恐吓受害人,或者不让受害人去医院接受治疗;向受害人提供服务的机构或者项目,例如庇护所、咨询、援助中心,可能超负荷或者无法帮助受害人,受害人可能因害怕疫情而不敢去庇护所;旅行禁令和出行限制可能影响受害人逃离或执行安全计划。

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给疫情期间家暴受害人的建议包括:在面临家暴危险的状态下制定安全计划,筹划离开及其后的安全保护措施;尽可能学习、练习自我保健;在安全的前提下寻求帮助,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和社交媒体平台维持社交联系。英国内政部也规定,在执行居家隔离政策时,如果受害人因家庭暴力需要逃离居所的,不受居家隔离政策限制。

国内反家暴的执法司法和地方立法有所创新

与国际社会相比,由于我国在较短时间内控制了疫情,对于保护妇女不受家庭关系和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侵害,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反家暴事业持续平稳发展。反家庭暴力法的发展及其实施表明,执法司法和地方立法为了应对反家暴的社会现实需求,往往走在立法的前面,立足于解决问题而有创新举措。

2020年11月25日,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对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予以示范,至少在以下方面拓展或者明确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第一,对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的适用范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予以进一步明确。案例三明确表明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被纳入到家庭暴力。第二,丰富了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具体措施。案例八、案例十是典型的同居关系分手暴力,案例八禁止加害人接近、进入受害人的住所及工作场所;案例十对加害人以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受害人,威胁受害人与其和好继续交往的,认定为违反人身保护令,予以罚款1000元和拘留15日的处罚,这表明通讯联络受害人、接近或进入受害人住所及工作场所均可构成第29条第2款的骚扰、接触行为,丰富了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保护令的保护措施。

截至2020年11月,我国已有十个省级行政区出台地方性反家暴立法,其中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丰富和发展主要有:第一,拓展了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增加了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散布宣扬隐私、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产、冷淡、漠视、通过实施极端化行为排斥干预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方式,利用网络、新媒介或者其他手段实施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行为。第二,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对人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共同生活的人以及曾有婚姻、同居关系的人适用该法。第三,对于具体保护措施进一步细化,例如对于受害人处于孕期、哺乳期、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轻微家暴行为,要求出具告诫书。又如,对于人身保护令,增加了对孕期、哺乳期妇女的代为申请规定,增加了送达当事人单位的规定,增加了加害人远离受害人住所、学校、单位的保护措施,并规定违反保护令的纳入失信惩戒等。这些具体规定基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扩展了对受害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是对反家暴法的补充和细化,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体现了反家暴实践将在总体上进一步加强保护和惩戒力度的发展趋势。

反家暴理念需进一步普及

随着我国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的发展,反家暴宣传教育也取得了进展。家庭暴力案件经新闻报道,其严重危害性获得广泛关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观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如何使反家暴理念进一步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仍面临挑战。

有些案件体现出家庭暴力具有终极恶性,但在恶性案件发生之前,受害人、家属及有关部门都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加害人的不法行为予以重视或惩治,例如,受害人拉姆被前夫浇汽油焚烧等。也有些案件的办理体现出执法司法部门的反家暴理念仍有需要更新之处。例如,长期虐待受害人致死的,现实中仍有以虐待罪判处轻刑甚至缓刑的案件。虐待是长期的精神和肉体折磨,对受害人而言,比一次性的身体暴力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对于加害人而言,虐待他人也是出于极大的主观恶性。在一些国家,虐待的定罪量刑比故意伤害更重。尤其是对于虐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迟钝、病人、孕期和哺乳期妇女的,理应比虐待普通人的处罚更重。

这些案件发人深思。一方面,反家暴应注重打小、打早,及早遏制加害人的家暴冲动,避免家暴越演越烈,以致发生恶性案件。另一方面,不但反家暴法的实施需要长期不懈努力推进,在此过程中,理念的更新及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仍是非常有必要的。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