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近日,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0年底各地市(州)至少建立一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
“《意见》既有宏观政策上的高度,亦广接地气,将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未成年人司法特别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落地的一系列问题,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张鸿巍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看来,《意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立足自身职能积极推动未成年人事务治理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为进一步提升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性、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指明了方向。
《意见》明确,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突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拐骗儿童,成年人拉拢、迫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或进行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依法惩处危害校园安全、监护侵害、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积极建议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
《意见》强调,注重强化与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等平台的沟通与衔接,深入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
苑宁宁告诉记者,在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方面,《意见》强调全面推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切实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作用,值得点赞。
《意见》规定,加快推进、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严格履行报告义务。积极沟通协调,联合公安部、教育部等部门,建立教职员工等特殊岗位入职查询性侵害等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统一管理,明确查询程序及相应责任,构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意见》规定,持续推进“一站式”办案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努力实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切实提高一次询问的比例,避免和减少二次伤害。会同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积极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同时明确,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工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健全完善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意见》强调,深刻认识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本质要求是把未成年人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真正形成政治、法治和检察监督的“三个自觉”,以性侵案件为切入点、突破口,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助推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意见》规定,修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制定下发有关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办理规范或指导意见。准确把握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规律,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言词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建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案例库。
《意见》规定,注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建设与应用,加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校园欺凌、辍学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侵害和缺失、未成年人涉网等问题的分析研判,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的智能化水平。
《意见》规定,推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加强与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健全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未成年人的信息互通、线索移送和早期干预机制,推动完善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有机衔接的分级干预制度。全面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父母提升监护能力,落实监护责任。
在张鸿巍看来,《意见》强调“依法惩戒、精准帮教罪错未成年人”。这为夯实未成年人司法建构之逻辑基础提供了思路,既要依法惩戒,又要精准帮教,凸显了引入再犯风险评估及需求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意见》明确,切实强化监护侵害和监护缺失监督,稳步推进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补强未成年人重大利益家事审判活动监督“短板”。
张鸿巍认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检察职能时不断拓展工作渠道、提高工作效力和加大创新能力方面为社会其他各界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工作思路和落地渠道,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