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婚后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以前夫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一年前,我与前夫因为感情破裂而办理离婚手续。鉴于种种原因,我同意“净身出户”,即包括房屋在内的所有共同财产都归前夫所有,同时,所有贷款也由前夫偿还。
不久前,前夫遭遇车祸并花去大笔医疗费用,以至于一直没有向银行还贷。银行向其催收未果后,遂要求我担责。
请问:我究竟应否承担还贷责任?
读者 王晓琴
王晓琴读者:
你应当承担还贷责任。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便具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都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夫妻任何一方也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与之对应,你究竟应否承担继续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的义务,取决于该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现实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你与前夫婚后出于方便出行而购买轿车,并因此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明显因具备相应的法律特征而当属其列。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按揭贷款虽然是以前夫一个人的名义办理的,但因购车时并没有约定该债务为前夫个人债务,尤其是所购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决定了银行同样有权向你索要。
当然,你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前夫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