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治疗期满后,有的职工想尽快回到岗位而单位不让,有的职工却在工伤伤情稳定后自称无法上班……面对这些情况该怎么办?
医疗期满身体恢复要上班,单位不应拒绝
魏某在体检时被查出肿瘤,在住院治疗期间一直按时交病假条,公司也一直发给其最低工资并缴纳社保费。通过一段时间治疗,魏某身体得到恢复并想尽快回公司上班,医生也给他开具了身体恢复、准予上班的证明。
此时,魏某的劳动合同还有1年才期满,可公司一直以继续休养为借口不让他回去上班。如果不上班,魏某只能拿最低工资。公司的做法让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点评
魏某在医疗期满身体康复后要求返岗,应当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若不具有上述规定之情形且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就有权要求回到原岗位继续工作。
本案中,魏某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恢复、准予上班的专业证明,足以确定其身体状况可以恢复工作,除非公司另有证据证明魏某不适宜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否则就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让魏某回到原岗位工作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魏某因返岗被拒,他可以在收集和固定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向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伤情稳定后应否返岗,视伤残鉴定结果而定
陆某是某建筑公司工人,在工作中从高处摔下导致左胫骨骨折,住院5天后伤势好转出院回家休养。经公司申请,陆某被认定为工伤。3个月后,陆某走路已没问题。经医院复查,陆某骨折处已痊愈,医生疾病证明书上也说明骨折处无大碍。可是,陆某一直坚称自己还无法上班,要继续休养。此时,建筑公司是否还应继续按月支付给陆某工资福利呢?
点评
确认陆某是否应当返岗以及是否应当继续支付其工资福利,需要对陆某作劳动能力鉴定并视鉴定结论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本案中,陆某在医院证明其治疗期结束,公司要求其复工后,仍坚称无法上班。此种情形,公司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陆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以及能否返岗继续工作。
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停发原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伤残待遇。至于是否要返岗,得看伤残的等级。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当回到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如果经鉴定陆某不构成伤残或虽然构成伤残但并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却拒绝上班,或者陆某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建筑公司有权停发其工资福利,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停止享受。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