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界预防”机制“四个一”
▲ 成立一个“观护预防组”,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专司临界预防案
件办理和推进工作。
▲ 构建一份“履职清单”,将临界预防工作纳入检察官履职清单及
考核范围。
▲ 制定一套“工作规范”,制定了《临界预防工作办理流程》《临界预
防帮教矫治委托书》《临界预防帮教矫治协议书》等。
▲ 依托一支“社工队伍”,充分发挥社工小组活动优势,吸引未成年
人及其家长自愿参与帮教活动,弥补临界预防无强制力的不足。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冬日的一个周末,齐强(化名)走在北京街头,向路人发放爱心暖宝宝,期间被拒绝10次。在司法社工的陪伴鼓励下,齐强发出了当日最多的暖宝宝,在助人和被拒绝的过程中,重建着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的信心。
这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机制的一个缩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杨新娥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从2016年开始,海淀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等未成年人高危群体,开展帮教活动。至今对37人开展临界预防帮教。
对高危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活动
齐强最开始进入检察官的视野,是2019年7月,海淀检察院接到海淀公安分局关于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逮捕申请。承办检察官发现,作为养父,田某某之所以打伤13岁的养子齐强,是发现齐强盗窃了自己近40万元。被害人齐强存在盗窃行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
海淀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将齐强盗窃作为特殊预防案件立案,检察官迅速组织民政局、福利院、司法社工、齐强及其养父母召开训诫会,当场签订了为期六个月的帮教协议,进行“临界预防”。
之后,齐强周一到周五在海淀一所专门学校读书,周六参加社工小组,周日做公益活动。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在该校有常驻司法社工,每周定期与齐强及班主任谈话谈心,引导齐强逐步增强法律意识。司法社工还通过线上“工作沟通群”,与检察院、福利院持续沟通与交流,对齐强动态化跟踪帮教。
除了在专门学校读书,参加“临界预防”的孩子多数已步入社会生活。于明(化名)职高没有毕业就独自来到北京,在饭店打工。一次与顾客冲突,两人互殴,未满16周岁的于明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海淀检察院对其开展了“临界预防”。
最开始恐惧害怕,参加了社工组织的城市历奇活动后,于明逐步放松下来,与社工建立起了信任关系。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社工邬金皓告诉记者,城市历奇活动重在提高参与者的抗逆力和自信心。目前主要是走地铁沿线,通常一期分为五六次,比如一号线地铁30多公里,每次走四五站。这些孩子此前经常不被肯定,在历奇活动中,大家一起订立目标,完成任务,在体力的挑战中得到很好的反馈和肯定。
除了城市历奇活动,于明还参加了模拟法庭,知道即使是对方招惹自己,把对方打成重伤,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司法社工开展的帮教活动很有吸引力。”海淀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莫非说,不少孩子从开始的不情愿参加活动,到最后自觉参加,感觉挺有归属感。期间如果发现问题,社工会与检察官沟通,开展考评会,将问题遏制在萌芽之中。
在莫非看来,开展帮教活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参加活动,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增强对法律的敬畏,改变不良行为习惯,学习做人的规则和社会交往的规范,增强社会责任感。
从“失管”到“有人管”
为何探索临界预防工作?莫非介绍,当时在办案中发现,一些高危未成年人处于“失管”状态,容易出现到达刑事责任年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象。“孩子太可惜,拉一把,不会这样。”于是开始探索临界预防机制。
按照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强奸等8种罪名,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海淀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不少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前已有过多次的违法劣迹行为,但因为年龄、情节较轻等原因被“一放了之”,没有经过任何实质性矫正帮教,导致重蹈覆辙。
在莫非看来,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存在违法行为,通常都是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孩子出问题的家庭,在家庭教育方面也通常有问题,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此外,收容教养是针对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犯罪行为,实践中执行的并不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工读学校作出了规定。杨新娥告诉记者,在多个地方,工读教育并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症结在于目前进入工读学校实行学生、家长、学校“三自愿”原则,没有强制性,导致应该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没有进来。
基于大量的实践探索,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开展的“临界预防”机制主要包括“四个一”:
——成立一个“观护预防组”,整体规划、统筹、协调,专司临界预防案件办理和推进工作。
——构建一份“履职清单”,将临界预防工作纳入检察官履职清单及考核范围。
——制定一套“工作规范”,制定了《临界预防工作办理流程》《临界预防帮教矫治委托书》《临界预防帮教矫治协议书》等。
——依托一支“社工队伍”,充分发挥社工小组活动优势,吸引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自愿参与帮教活动,弥补临界预防无强制力的不足。
“一个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与个人成长环境、社会交往环境等都有关系。”杨新娥说,检察院开展教育矫治,以前更多是检察官妈妈用个人的爱心感化人,现在更强调通过多方面专业力量,有针对性地科学矫治。社工是神奇的力量,关注人与周围环境的互动,善于主动开展工作。
邬金皓告诉记者,社工和被帮教对象是比较平等的关系,主要通过访谈、小组活动等孩子们喜欢的方式,与他们建立关系,了解他们面临的困难,改变错误认知,调动他们自己的内在动力,明白自己的目标,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副主任李涵告诉记者,社工参与帮教主要是改变孩子们的偏常行为,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临界预防一般以三个月为单位。但是,最好的期限是6~12个月。
在开展临界预防的过程中,检察官和司法社工也会开设家长课堂,告诉家长教育孩子的技巧和方法,开展烘焙、撕名牌等亲子活动,改善亲子关系。
应构建分级干预体系
莫非介绍,依靠社工开展的帮教活动通常是一周一次,安排在周末。其实,最好的方式是在专门学校中开展分级干预,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矫治方法,相应对接不同的专业组织。
另一个让莫非感到困惑的问题是,目前开展的临界预防工作对孩子没有强制力。有的孩子开始同意,之后叫他不来,家长也管不了。几乎所有的高危孩子,亲子关系都有问题。希望父母能够参与到帮教活动中,但是对父母也没有强制力。
李涵发现,不少引起舆论关注的青少年严重违法犯罪案件,事前事后基本没有司法社工的干预。是否对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活动,目前决定权在相关部门,专业人士能否参与没有明确的规定。
李涵认为,法律应当明确社工以何种身份参与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明确社工介入的合法性,规定相关的权利义务,在哪些环节承担什么工作,明确社工面临的风险如何防范。法律规定的越细越好。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首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第107条规定,对于具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因未达法定年龄而不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法适用教育矫治措施。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第7条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鼓励、引导它们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并加强管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第16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工作者,学校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德育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和其他不良行为,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服务。
杨新娥认为,对孩子的教育应构建分级干预体系。公安、检察院应该可以决定是否将未成年人送到专门学校。社工应当进入校园。对家长应当开展强制亲职教育。
“社工是社会关系的治疗师。”杨新娥说,人的所有问题几乎都是在互动中产生的问题。社工关注社会关系,注重孩子所处的环境。社工进入校园,可以关注到不同孩子的情绪,作出积极回应。
在杨新娥看来,对于因未达法定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并未规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如果扩展专门教育的适用范围,将未达法定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纳入其中,开展针对性的教育矫治,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目前高危未成年人“失管”问题。
经历大量司法个案,杨新娥发现,家庭关系比家庭结构更重要。管孩子的前提是和孩子有亲密关系。6岁以前做好亲子陪伴,对建立亲密关系特别重要。家长在原则问题上要管孩子,不要过于焦虑。要呵护孩子学习的兴趣。
莫非认为,家长要注重了解孩子的思想,规范孩子的行为,强调规则意识,关心孩子的情绪和心理。
通过参加临界预防的帮教,齐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养父母的关系也缓和许多,并决定18岁以后赚钱了,还钱给养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