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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一项史上最严苛的“反堕胎法”。法案禁止女性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堕胎,即使是被强奸和乱伦所致的怀孕也不准堕胎,而且任何帮助女性堕胎的医生都将面临高达99年的监禁。 这项“倒退的”法案让人震惊。在美国,堕胎与反堕胎的争斗从来势不两立,为了获得堕胎自由,妇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妇女的堕胎自由权应得到捍卫。
■ 张红萍
5月15日,美国阿拉巴马州通过一项史上最严苛的“反堕胎法”。法案禁止女性在怀孕的任何阶段堕胎,即使是被强奸和乱伦所致的怀孕也不准堕胎,而且任何帮助女性堕胎的医生都将面临高达99年的监禁。该法案以众议院(74-3)和参议院(26-6)的投票获得通过。15日该州首位女性共和党州长签署通过该法案,女州长在声明中还说:我向大家保证这项法律将被执行。
阿拉巴马州“反堕胎法”是历史的倒退
这项法案的通过让人震惊,这明明是一项倒退的法案,为什么就能在阿拉巴马州被提起并使用民主的方式通过呢?为何投票者可以以所谓民主的方式决定女人的身体、生活?笔者认为,首先是因为阿拉巴马州是极其保守的州。其次,制定这样的恶法是一些极右政治家的阴谋,他们为了他们的政治目的,牺牲女性的身体。
如果这一恶法实施,即意味着对被强奸女性整个人生的绑架。如果这个恶法开始实施,女性被强迫继续怀孕、生育、养育她们痛恨的对象所致的孩子,将会毁掉女性一生的幸福。为什么这个恶法不保护活生生有自我意识的女性的自主权——生殖选择权呢?
更可恶的是如果一个女性被强奸怀孕,医生帮助她堕胎后将要被判处99年的监禁,难道帮助女性的医生比强奸犯还可恶吗?为什么恶法要将他人的意愿强加给大多数的女性?这是对女性人权的严重侵犯,女性当然愤怒、绝望、奋起反抗。1993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露丝·贝德尔·金斯伯格在参议院听证会上指出:“国家对妇女的控制意味着剥夺她们的自主权和平等权利。”阿拉巴马州的这个法案就是剥夺女性自主权的法案。
其实不仅如此,这一恶法,还将使女性在过性生活时变得胆战心惊如惊弓之鸟,想想任何一次性生活都可能致使意外怀孕,这样充满担忧的性生活还有什么快乐可言?怪不得有女性提出“我们拒绝过性生活”。当然了,这样的恶法一定会有相关组织向最高法院上诉,但愿这个恶法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会实施和加害于女性。
这件事情实实在在地告诉我们:女性争取来的权利是有可能被剥夺的,历史可能是会倒退的,民主与良知、理性有时是靠不住的。
妇女的堕胎自由权需要得到捍卫
有关美国妇女生殖自由即堕胎自由的问题,在美国从来就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情,堕胎与反堕胎的争斗从来势不两立,堕胎与反堕胎的声音从来没有停止过,恐怕以后也不可能停止,因为妇女的堕胎掺杂了妇女身体和自主之外的道德、宗教与政治的考虑。
在美国,堕胎非法化最早是在19世纪60年代,在此之前,胎儿有胎动前堕胎不算犯罪,即使胎动后堕胎的罪名也相当轻微。后来引起政府对堕胎关注是因为堕胎的增加与堕胎给妇女带来的诸如败血症等副作用的威胁。但之所以堕胎的医生一般都是非法行医的医生的原因还是因为正规医院的医生从事堕胎的很少,这其中宗教和政治还是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妇女堕胎是极其困难的,1936年前,倡导节育和帮助妇女堕胎的玛格丽特·桑格夫人还多次被逮捕。由于宗教与政治的原因,在美国避孕与堕胎从来就是不被鼓励的。但妇女的堕胎人数却不断增加,这说明妇女的利益与宗教、政治是有冲突的,这也说明并非所有的怀孕都是受妇女欢迎和有计划的,禁止妇女堕胎就是损害妇女的权益。
由于宗教与政治不鼓励妇女堕胎,即使20世纪50年代的统计证明,妇女堕胎需求是一百万以上,但政府并未正视这一社会问题。这些需要堕胎的妇女只能求助于非法行医的唯利是图的医生,结果对妇女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但那些有权决定妇女命运的宗教与政府官员们仍然不去面对这些伤害妇女身心的社会问题。
事实上,在1973年之前,不管美国医疗当局怎样拒绝妇女堕胎,妇女觉得有必要堕胎时还是会寻找堕胎办法的。有钱的女性如果不能在国内堕胎就到国外去堕胎。
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期,妇女因为非法堕胎受到的伤害以及死亡代价太大。随着民权运动与女权运动的勃发,美国妇女团体的女权主义者们为了争取妇女切身的堕胎权利,上街游行与演讲争取妇女的堕胎自由权。1972年,新生的女权主义杂志《女士》刊登了一则广告,标题是“我们曾堕胎”,杰出、著名的女性如莉莲·海尔曼、比莉·简· 金、苏珊·桑塔格、格萝莉娅·斯坦姆和芭芭拉·特克曼都在上面签名。为了争取妇女的堕胎自由权,她们不惜暴露自己的隐私,用事实证明,即使禁止妇女堕胎,事实上,许多妇女还是不得不堕胎。据统计,1973年前,每年大约有120万例堕胎手术,这一数字1980年上升到150万例,到1990年每年基本持平在150万到160万之间。妇女的堕胎自由权已经到了不得不面对和裁决的地步。
许多堕胎案子被送到美国最高法院,“罗伊诉韦德”一案就是其中的一个案例,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一案中“基于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这一概念”以7票对2票裁定,堕胎应该是妇女与医生之间的决定。但这并非认定妇女有完全的堕胎权,而是相对的堕胎权,尽管如此,妇女还是从这一年开始赢得了堕胎自由权。法案认定:在妊娠期前3个月,只有妇女及其医生有决定堕胎的合法权利,在随后的3个月中,各州可以规范堕胎程序,以利孕妇健康。最后3个月,胎儿脱离母体已经能活,各州则应规范程序,以利孕妇健康。由于这一争取堕胎权的胜利,非法堕胎和孕妇死亡的数量大大降低。
可惜,这个法案刚刚实施46年,阿拉巴马州的极端分子们就以他们的宗教与政治的利益为幌子,要改变这个有利于妇女权益与健康的法案。要知道自从有了禁止堕胎法以后,妇女付出了多少生命的代价,还有生活的艰辛。妇女上一个世纪争取来的许多权利是有可能失去的,妇女们应该继续捍卫自己的权利。
(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文化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