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丈夫为购买货车跑运输,向我借用婚前的10万元积蓄,并出具了借条。如今,我由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要求离婚,丈夫虽然表示同意,但却拒绝归还借款,理由是该款已通过购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享有相应份额。
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刘琳琳
刘琳琳读者:
夫妻之间的借款,从资金来源上说有两种情形,其处理也不尽相同。
一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出借。对此类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即只要借款一方是基于个人需要,就必须向对方承担清偿责任。换句话说,如果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用于家庭共同事务,并非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则因为借款不具备履行基础,无法认定借贷关系,即使出具了借条,也不能要求对方清偿。
二是用夫妻个人财产出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婚姻法第18条、第19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只要出借的是个人资金,除非彼此约定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都不能改变个人财产的属性。
你将婚前积蓄10万元借给丈夫用于购买货车跑运输,无疑属于后一种情形。与之对应,在双方没有明确该积蓄归双方共有,且丈夫向你出具借条进一步明确权属的情况下,你自然有权要求其归还。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