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的户籍所在地分别为湖南A县和山东B县。在湖南A县登记结婚后,在浙江C市居住了两年。此后,双方因为经常更换工作居无定所。
我现暂住广州D区,丈夫暂住南京E区。如今,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丈夫却拒绝协议离婚。请问:我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读者 胡淑雯
胡淑雯读者:
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涉及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就民事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确定了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鉴于各种案件千差万别,该法第22条还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也分别指出:“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首先应按照一般原则确定,如无法确定,则遵循特殊原则。如仍无法确定,对于国内普通公民而言,则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与之对应,在无法通过一般管辖、特殊管辖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你应当向你丈夫现居住地的南京E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