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家永
常言道:“隔辈亲,亲又亲。”亲情是人间至爱,对于年过花甲的人来讲,享受祖孙之间的天伦之乐是任何感情替代不了的。那么,失独老人主张隔代探望权、孙辈监护权或抚养权,法律会支持吗?
失独老人尽过抚养义务,享有隔代探望权
小魏与韩某婚后于2013年生下晓桐,一直由父母老魏两口带。2017年秋天,小魏因事故去世,在那段痛苦的日子里,一直在身边的孙子晓桐给了老魏两口莫大的慰藉。
2018年7月,韩某带着晓桐改嫁。其后,老魏两口多次去探望晓桐都被韩某拒绝,以致他们至今都未能见上孙子一面。韩某拒绝的理由是婚姻法没有规定祖辈享有探望权。
□ 说法
失独老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隔代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祖辈不享有独立的探望权。至于失独老人是否享有探望孙辈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基于尊重中国家庭伦理传统,继承与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条指出:“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因此,祖辈在对未成年孙辈尽到了抚养义务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
本案中,晓桐出生后一直跟爷爷奶奶生活达5年之久,显然老魏两口对孙子尽了抚养义务,因此可以获得探望权。如果老魏两口就此起诉,法院会判决赋予其对孙子的探望权。不过,在探望次数及探望时间上不应期望过高。
没妈的孩子被虐待,外公外婆有权索要监护权
老沙的外孙女琪琪很小就失去了母爱。母亲去世的第二年,父亲吴某再娶。自从继母生了弟弟后,琪琪的处境就困难了,被迫缺课在家带弟弟、做家务挨累不说,还经常遭父亲打骂、虐待。老沙曾劝过吴某要善待没妈的孩子,琪琪班主任等人也劝诫过吴某,可他仍我行我素。老沙两口担心吴某把琪琪的一生给毁了,就想把琪琪要过来抚育。
□ 说法
本案涉及监护权的变更问题。按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则由具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姐等担任监护人。
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是监护权的重要内容,也是监护人的重要职责。然而现实中,有极少数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民法总则第36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抚养费的义务。
本案中,吴某的一系列行为已足以表明严重侵害了琪琪的合法权益。因此,老沙两口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吴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由他们担任琪琪的监护人。当然老沙两口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否则法院也不会支持。
丧偶儿媳要送养孙女,爷爷奶奶有优先抚养权
两年前,刚过而立之年的周某因公去世,撇下妻子邵某和刚满3岁的女儿晓涵。现在,邵某准备再婚。由于对方不同意当晓涵的继父,于是邵某准备把女儿送养他人。晓涵的爷爷奶奶知道后,考虑到自己身体尚好,有抚养孙女的能力,就提出由他们来抚养晓涵。可邵某说晓涵是她亲生的,她有送养权。
□ 说法
邵某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老周两口有权要求抚养孙女。
我国收养法虽然规定,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他人。但适用这一规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即收养法第18条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也就是说,丧偶一方在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准备将孩子送养他人的情况下,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主张抚养权,那么就必须予以优先满足。这种优先权不能随意剥夺。上述规定也与婚姻法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相对应。
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精神抚慰权的保护。如果邵某执意要将晓涵送养他人,老周两口可以起诉,法院会依法将晓涵的抚养权判决给老周两口的。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