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精神侵害较之身体上的侵害而言,有时对人的伤害更为严重、更加深远,甚至会因为精神上的侵害而引起身体上的疾病。但在反家暴司法实践当中,精神上的侵害常常被忽视。2016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精神侵害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畴,是反家暴领域的一次重大革新和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受传统家庭暴力定义的影响,不敢大胆适用。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罗女士诉谌先生违反人身保护令一案中,准确理解反家暴法,积极作为,率先在湖南法院系统对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精神侵害的行为给予司法拘留的处罚。此案的处理,对于推动司法实践领域对反家暴法中新观念、新举措的普及和运用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童广峰 祝铭辰
公开对方对领导的负面评价,构不构成精神侵害?是不是家庭暴力?日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肯定答复。
罗女士与谌先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双方矛盾激烈,罗女士认为其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遂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核,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谌先生下发了民事裁定,限制其不得再对罗女士实施殴打、辱骂、威胁、骚扰等家暴行为,有效期为6个月。
2019年2月15日,罗女士向法院反映,谌先生在保护令生效期间到其单位对其进行威胁、骚扰,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经法庭传唤二人到庭后查明:2019年2月1日,双方因探视小孩、夫妻财务等问题发生激烈争执,谌先生以罗女士此前曾在家中谈及单位上级领导的负面评价及个人生活隐私为要挟,意欲逼迫罗女士服从其要求。遭到拒绝后,谌先生一怒之下来到罗女士单位某领导面前,告诉该领导罗女士在家中说其就是一个没有水平、没有学习能力的人,且成人高考考了几次都没有通过,并称该领导对她不太好,要找该领导的上级领导来敲打一下;又说另一位副总每次到单位来,就像一个妓女。谌先生的行为给罗女士工作、生活造成了很大影响。罗女士自称其在单位已无法做人,如不是家人多次劝阻,早已辞职。
被申请人到庭后经法庭询问,承认了上述事实并当庭出具悔过书。
法庭认为,谌先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不得对申请人罗女士实施精神侵害的禁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经院领导批准,对被申请人谌先生实施了拘留5日的处罚。
该案是湖南法院首例在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侵害而采用拘留措施进行制裁的案例。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