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袁鹏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2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首次明确了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要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等内容。
但兰州市妇联于近期开展的对全市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情况的调研发现,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
妇女合理的诉求被看成“无理取闹”
兰州市妇联在调研过程中,某区有20名出嫁女反映所在村以村民会议表决的形式剥夺了她们分配村征地安置住房的权利。该问题经兰州市妇联积极协调后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目前仍在处理中。
此次调研后形成的报告显示,兰州市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以村规民约排除妇女土地权益。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等自治组织行使自治权,讨论决定包括土地承包方案、宅基地分配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村民会议还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因此,兰州市有些乡镇利用村民会议制定一些村规民约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取消她们的土地补偿款。
其次,由于兰州市农村家庭普遍实行家长制和土地承包户主代表制,多数农户家庭视家庭承包地为自家土地,土地承包、耕种、转承包、土地流转、权益分配等全部由户主决定。一些户主擅自决定将家庭承包地重新划分,不保留妇女的承包地份额。有些农户子女婚嫁后,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此外,调查还显示,兰州市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报告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对土地没有强烈要求。村里也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调查还认为,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一些基层组织不但不去积极维护农村妇女权益,而且对妇女维权设置障碍,把妇女合理的诉求看成“无理取闹”,当成异类来对待和处理。
“问题”解决需要政府及职能部门积极介入和监督
据了解,作为广大妇女的“娘家人”及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近年来,兰州市妇联借助全面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的契机,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但是不容回避的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真正落实解决一方面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另一方面更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兰州市妇联的调研报告建议:各级政府组织、法院等接到农村妇女反映的侵害事实,须认真接待,了解并查明事实真相,指导妇女搜集证据,依法做出处理。通过一些典型事件和案例,向广大群众说明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违法性。对一些不依法律、依习俗,不按规程、按习惯的作法坚决予以改正,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纪律处理,从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妇女权益不被随意侵占。对于一些阻挠农村妇女维权的组织和个人,要区分事件恶劣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处理,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投诉无门”的现状,使农村妇女权利得到真正维护。
对于有些地方农村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出嫁、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的现象,调研报告认为,要加大对村民自治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推广,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