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9年2月20星期三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互联网分期租房要小心,看清条款辨风险 退休职工劳动权益如何维护 被执行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 恋爱时买了一套房,赠与后和前任怎么分 个税法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退休职工劳动权益如何维护

■ 白星晖 赵龙升

职工退休了,现实生活中与单位也会面临诸多纠纷。如取暖费如何分担,养老金损失如何追偿,接受单位返聘加班是否有加班工资等。笔者以案说法,为读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退休职工的供暖费用是否应由单位报销

老王系某国企的退休职工,于2005年退休,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老王在职期间所居住房屋的供暖费均由单位负担,退休后一直到2010年期间的供暖费也均由单位负担。但2010年之后单位不再支付老王的供暖费,老王自行缴纳了2010年至2013年共计3个供暖季的供暖费。老王认为,其在职期间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单位都为其报销了供暖费,这是单位向其提供的福利,不能随意取消,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2010年至今已支付的供暖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与单位虽未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由单位承担其供暖费,但是老王在职期间以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的供暖费都由单位负担,所以单位实际上向老王提供了负担供暖费的福利待遇。现单位要求取消该项福利,缺乏正当充分的理由,遂判决单位支付老王2010年至2013年期间3个供暖季的供暖费。

□ 法官提示

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故应该按照供暖协议的约定确定交纳供暖费的义务主体,因此除职工所在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协议的情形外,职工的供暖费都应该先由个人负担。若单位为职工负担供暖费的,则由职工先行缴纳,再向单位报销此项费用。

由于该办法未就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如何负担作出明确规定,有些单位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在职工退休后即取消其报销供暖费的福利。但很多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多年来都是由单位负担的,改由个人负担必然对其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故在司法实践中,退休职工的供暖费,一般仍由提供供暖福利的原单位承担。

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退休职工能否追偿损失

老张原系某公司职工,于2012年退休,其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中发现,1992年10月至1994年7月期间原单位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因原单位少缴纳了养老保险,其所领取的退休金亦少于正常缴纳所能领取的数额,故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单位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已于2012年经核准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其未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属于应当缴纳1992年10月至1994年7月期间养老保险而被告未为其缴纳等证明材料,故法院对其要求原单位赔偿其欠缴社会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审理,裁定驳回了老张的请求。

□ 法官提示

实践中,用人单位未足额足月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形较为普遍。有的职工在职期间未查询自己的社保缴纳情况,导致其办理退休手续后才发现所领取的养老金低于预期,此时无法再要求社保管理部门为其追缴补足养老保险,且因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该种情形如何处理进行规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亦存在较大困难。

针对这种情况,劳动者在职期间应积极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若发现单位未足额或未足月缴纳的,应及时向社保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由社保管理部门进行追缴,以避免在退休后无法追偿损失。

劳动者退休后返聘,是否能主张加班费

老李原系某公司员工,于2009年8月年满60周岁,最后工作至2013年。老李称其2011年后一直存在加班情形,但单位从未向其支付过加班费,故要求单位支付其加班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李2009年后已年满60周岁,其虽一直工作至2013年,但2009年后其系单位返聘,双方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故老李要求单位支付其加班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 法官提示

我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同时,劳动法第二条又规定,“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建立劳动关系是职工向单位主张加班费的前提。

退休职工返聘的,法院并不将其视为劳动关系,仅将其认定为劳务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劳动者通常仅能获得所约定的劳动报酬,如若退休职工每日工作超过法定时间,其也无法获得加班费,平时也不享有年休假等等。

因此,退休职工返聘的,在签订返聘协议时,应要求协议对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作出明确的约定,并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对于单位提出的违反了协议约定的要求,如延长劳动时间等,应予以拒绝。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