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数字报纸

2019年1月31星期四
国内统一刊号:CN11-0003

中国妇女报新闻天下 非法集资“非法性”认定依据确定 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儿基会启动《春节家书》公益活动 “嫦娥”能否让中美航天合作“融冰” 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扩大 春节期间将丰富文化产品供给

按日期检索

12 2013
上个月
下个月

中国妇女报

电子报刊阅读器
我给版面打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本版得分:0.0参与评分人数:0

新闻排行榜
版权声明
《中国妇女报》(电子版)的一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PDF、图表、标志、标识、商标、版面设计、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以及为读者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中国妇女报网读者阅读、学习研究使用,未经中国妇女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中国妇女报》(电子版)所登载、发布的内容用于商业性目的,包括但不限于转载、复制、发行、制作光盘、数据库、触摸展示等行为方式,或将之在非本站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中国妇女报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公示、向有关部门举报、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正在加载广告……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

非法集资“非法性”认定依据确定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检察院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报近年来打击相关犯罪的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王志广介绍,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重大案件多发,2018年,平均案值达2800余万元、同比上升76%。一些案件涉案金额上十亿元甚至上百亿元,不法分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还本付息、支付运营费用等,造成群众巨大损失无法挽回。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现高发多发态势,特大规模非法集资案件不断增多;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迷惑性增强;利用互联网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成为常态,危害后果更趋严重。

缐杰介绍,“非法性”认定、单位犯罪认定、涉案下属单位处理、犯罪数额认定、案件管辖等问题,均是近年来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意见》注重坚持问题导向,对上述问题作了相应规定。

近期出现多家P2P网贷平台的“爆雷”事件,其中有的P2P网贷平台因非法集资与自设资金池被立案侦查。

“从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区分P2P平台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创新还是实施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征。”缐杰说,《意见》第一条明确了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依据问题。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考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缐杰介绍,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均明确,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自融、变相自融、设立资金池、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券转让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围的活动。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依照相关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如果违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姜永义介绍,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严格把握定罪处罚的法律要件,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缐杰建议,社会公众要与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良性互动,可以通过关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两微一端”等,进一步了解法律政策界限和投资理财风险。对以金融创新为名的P2P网贷、私募股权投资、互助合作、虚拟货币、会员制养老等集资活动可能涉嫌犯罪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举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在线投稿 | 手机触屏版
主办单位:中国妇女报社 版权所有:中国妇女报网 2014 COPYRIGHT
备案号:京icp备05037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