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围绕托育机构等建言献策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徐旭 发自北京 2019年北京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委员围绕托育机构、家庭教育、校园安全等问题建言献策、有力发声。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常红岩建议,为家庭教育立法,建设1~3岁幼儿的托育机构。
常红岩表示,在家庭教育当中应当教育培训好父母。现在入学的孩子是“10后”,教师和父母大部分是独生子女,出现“三独”会聚现象,因此,社会、家庭、政府、个人都应该帮助年轻的父母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责任,通过家庭教育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家庭教育的平台上。
常红岩还提到,“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应该关注1~3岁幼儿的托育机构的建设问题,在完成社会化机构建设后把生育对女性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为此她建议,一是托育机构要进入相关规划;二是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标准,引入社会力量,这样既能保证女性生育又能保证升职。
随着二孩放开政策日益深入人心,有想生二胎意愿的年轻父母已经越来越多。但同时,生育成本、养育负担,也让很多年轻的家庭纠结。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徐凡表示,生育和养育孩子的过程是否能得到好的社会支持,不仅关系到年轻父母是否真正去实现他们的生育意愿,也关系到女性的职业生涯,关系到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徐凡建议适当提高生育险中孕期产前检查的报销额度;在“一老一小”的医保中适当增加1~2个档位供参保家庭选择,家庭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每年多交一些保费,但报销的起付线降低,报销的比例提高。此外,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婴幼儿养育费的税前扣除。
针对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北京市政协委员、网易副总裁李黎建议提高教育行业人员待遇和准入标准。
李黎表示,改善教师待遇、维护教师权益一直以来备受社会关注。教育部也一直推进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但教育行业其他从业人员,如安保、食堂人员等绝大多数是属于合同工,工资普遍偏低,考核门槛低,人员素质不高,且流动性大,容易产生不可控因素。建议提高安保等岗位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的同时,也要提升非教师岗位的准入门槛,对于进入校园环境工作的人员严格排查摸底,建立心理评估档案。在工作期间,对因家庭变故、债务缠身等导致心态失衡、有报复社会倾向的人员,要纳入工作视线,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逐一做好化解、疏导、稳控工作。
李黎还建议要建立校园伤害的危机管理机制。教育部门应该指导学校建立校园暴力的危机管理机制,包括防范、预测、应急响应等几个阶段。
青岛:为妇女儿童提提案35件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姚建 /修江敏 发自青岛 在刚刚结束的青岛市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市政协妇职界别组女委员心系妇儿发展,为妇女儿童在维权、教育等方面提建议案35件。
林婉玲委员的《 关于强化我市反家庭暴力职能部门工作力度案》中,建议完善110反家暴报警服务中心,建立反家暴信息平台,坚持“优先接警、优先快速处警、优先救助”的三优原则,对家暴案件立即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及时调查、收集、固定证据,协助联系医疗机构组织救治,依法进行伤情鉴定,对经济困难的受暴妇女给予减免伤情鉴定费用,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庇护或救助,切实做好预防和制止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第一道关卡。
吴晓文委员建议公安机关要开展家暴告诫制度公益宣传活动,定期对公安干警进行培训,熟悉告诫书的使用范围、流程和要求,该出具告诫书的,一定要出具,使施暴者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同时为后期法院判决提供有力证据。对于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社区民警要定期查访,检查告诫书落实情况,监督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重视程度不够,部分村规民约不合理不合法,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改革的公平公正性,也阻碍了两性平等发展进程方面,林婉玲提出了《关于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的建议:出台配套政策保护外嫁妇女的合法权益。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急需出台相配套的“双女户”“一男一女户”权益保障措施,明确只要外嫁妇女符合9类应全额享受人口福利股的成员资格,就应确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妇女“应确尽确”,平等享受村民待遇,确保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充分体现男女平等的社会价值。细化界定标准切实维护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外村的媳妇,在离婚、丧偶后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享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或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居住地不得取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社区,对于新增的不能享受村民待遇的村民,通过发放村民福利、进行股份份额适当区分等方式,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村民的心理落差,维护村庄的和谐稳定。
在《关于完善公共哺育设施建设案》中,市政协女委员们建议:市有关部门要将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实事工程。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要求,负责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经费预算等。规定在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景区、公园、园林等旅游休闲场所;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以及其他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建设母乳哺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