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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捆绑式年检”该松绑了

从合理角度来看,车辆年检审查的是车的状况,违章处罚惩戒的是人的行为,本来一码归一码,将两者生拉硬扯地“捆绑”在一起,利用发放年检合格标志的权力向没有接受处罚的违章人施压,尽管很“奏效”,但并不合理。

□ 武西奇

2018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的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中指出,近年来收到的审查建议中,有不少是针对道路交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出的,涉及对车辆采取限行、限号措施以及将处理违章作为机动车年检前提条件等方面的规定。(1月1日红星新闻)

到车管所办理年检,车主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受检车辆有违章记录,必须先把违章行为处理完毕,否则无法通过年检。将交通违章记录的处理与年检挂钩,被网友称为“捆绑式年检”。

不消除违章记录,车管所就不发放年检合格标志,这种“捆绑式年检”实施了多年,但质疑也从未停止过。据裁判文书网公开案例显示,2013年至2017年,交警部门以未处理交通违章为由不核发检验合格证而被车主起诉的案例有44起,其中24起判交警车管部门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另有20起是法院驳回车主诉求。

车主把车管所告上法庭,属于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从合理角度来看,车辆年检审查的是车的状况,违章处罚惩戒的是人的行为,本来一码归一码,将两者生拉硬扯地“捆绑”在一起,利用发放年检合格标志的权力向没有接受处罚的违章人施压,尽管很“奏效”,但并不合理。

更为重要的是,“捆绑式年检”的合法性同样站不住脚。车管所的执行依据是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此举本身就不合法。

按说,一项合理性与合法性有争议的规定早该退出历史舞台,但却一直没被废止。因为有关部门担心,不采取“捆绑”年检,会导致逃避违章处理的案例大量增加。果真如此,违章人不去交罚款,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一来,工作量有多大,行政成本有多高,也是个不容小觑的问题。

一边是民众的呼声,一边是部门的种种顾虑,“捆绑式年检”能不能取消,似乎陷入了两难境地。事实上,要解开这个结,并非无解。比如,对于交通违法执行难问题,可以引入“黑名单”制度进行约束,让拒不接受处理的违章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驾驶员主动履行违法责任。

欣慰的是,“捆绑式年检”已经引起立法机构的关注,将针对审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与制定机关深入沟通并督促纠正。期盼这个争议已久的问题在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推动下,能早日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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