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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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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知悉贷款情况证明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关于合同编草案的第459条,建议在现在的条款后增加一句话‘借款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知悉贷款情况的证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26日下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时说。

谭琳委员解释,这样规定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在目前,有一类民间债务纠纷比较多,而且矛盾突出,就是涉夫妻关系的民间债务纠纷。表现多样,有的是夫妻联手对付贷款人、债权人;也有的是,当夫妻关系不好的时候,夫妻一方可能与贷款人联手捏造一些虚假借款合同。

“这些民间纠纷非常不好处理,不管哪种情况,都是订立借款合同时没有说清楚,弄不清楚夫妻的另一方到底知道不知道借款合同。”谭琳委员说,所以,建议加这样一句话,既有助于降低贷款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能够更好地兼顾民商事交易安全和夫妻财产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减少民间债务纠纷和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谭琳委员进一步解释,这也有利于引导社会主义文明。我们现在全面依法治国主张把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纳入立法,其实借款合同与人的道德、文明密切相关,目前这一条的规定与人和人之间的诚信相关,即情况要真实。其实借款合同与家庭文明也密切相关,社会主义的家庭文明就是主张夫妻互敬互爱、平等协商、共建共享。夫妻任何一方作为借款人去借款的时候,按照社会主义家庭文明的主张应该是共同商量。如果能增加这一规定,既可以减少现在涉夫妻关系的民间债务纠纷,也可以引导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互敬互爱、平等协商、共建共享。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邓丽也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459条提出了相同的意见。

邓丽委员说,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在解释中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更加细致合理的规定,在实践中解决了一些纠纷,得到社会各界赞同。”

“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尚未有体现司法解释具体内容,而且共同债务纠纷也不是个案,在现实生活中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民事问题,建议加以补充。”邓丽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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