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将旅客霸座等行为纳入合同法规制的意义在于,对构成客运合同的双方在服务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边界作出进一步厘清与细化,即旅客有享受承运服务的权利,同时也有遵守运输秩序、安全管理的义务。
合同法规制讲求权利与义务对等,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另一方有制约与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将“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也是在给运营企业撑腰,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在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等方面从严制约,如针对霸座不听劝阻者,可以拒绝提供承运服务,甚至视情况列入行业“黑名单”。
当然,合同的关系是双向的,旅客凭票对号入座,既是义务同样也是权利,也就是说当旅客的座位被他人“霸占”,并不只是他人对个体权利的侵害,也是承运服务提供者的违约。拟写入民法典的相关表述中,旅客“对号入座”引人关注,“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则容易被忽视,但其表达正是旅客在合同关系中应受到保证的基本权利。
因此,霸座并不只是座位归属的恩怨冲突,承运者有解决问题的责任。霸座乱象之所以受到社会关注,在于“以强凌弱”和无赖受益背后的惩治与制约乏力,其中比较突出的是承运者管理方式、手段、力度的欠缺,让霸座变成旅客之间的矛盾。拟将“对号入座”写入民法典,从合同关系上廓清是非,既是给承运管理撑腰,也促使承运管理用好民事权利,维护好运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