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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5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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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劳动者工伤、失业保险权益 得不偿失

■ 潘家永

故意拖延工伤申报时间 工伤认定不成应赔偿

2017年3月的一天,孔某受事故伤害而住进医院,公司承诺为他申报工伤。由于公司一直没有行动,孔某于2018年1月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交给公司请求加盖公章,但直至2018年5月,公司才盖章同意。

材料递上去后,社保部门以超过1年时效而未受理。之后,孔某申请劳动仲裁也未果。无奈之下,孔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9万元。

□ 说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企业负有先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可以在1年内提出申请。

尽管用人单位是否盖章同意并不是职工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但本案中,该公司答应为孔某申报工伤,之后又竟然不履行申报义务,在孔某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盖章时,公司既没有告诉孔某无需公司盖章,也没有及时盖章,这明显是故意拖延,具有逃避义务的恶意。

该公司的一系列不作为导致孔某错过工伤申报期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孔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待遇,法院理当判令由公司支付。

不尽附随义务造成员工失业保险损失,公司自行给付相关费用

俞某于2016年1月被一家设备公司录用,公司为他办理了社会保险。2018年5月10日,公司以俞某严重违纪为由把他辞退。两周后,俞某申请失业登记,结果被告知公司并未报送相关材料,无法登记。俞某遂去公司交涉,不料,公司拒绝为其报送失业登记所需材料,理由是俞某因违纪被开除,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条件。后俞某得知自己符合条件,遂要求公司赔偿。

□ 说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失业前已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要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向社保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失业人员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

本案中,俞某参加社保已两年,也并非自己主动辞职,只要进行失业登记就可以享受失业待遇。可是,设备公司不仅不履行上述附随义务,而且还忽悠俞某,造成俞某无法办理失业登记,以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俞某显然由此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有权要求赔偿。俞某本应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为12个月,设备公司应当按月赔偿其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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