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李某因生意需要向章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偿还本金及利息,但到期后李某未予偿还。2014年3月,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同年6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偿还章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8月,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同年10月,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请问:章某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读者:章甲家
章甲家读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因此,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假如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207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可以看出,再审是对原审的监督,再审判决是对原审判决的重新确认或改变,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原判决会因为被执行人提出执行时效异议而丧失执行力,但通过再审程序做出的再审判决具有执行力。再审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章某可以根据维持原判的再审判决以及原审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法官 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