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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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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将实施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苏建军

10月15日,河南省总工会召开《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学习贯彻座谈会,请专家对有关内容作详细解读说明,就进一步学习贯彻和有效实施进行座谈交流。

河南省总工会副主席周红霞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介绍说,今年8月22日,河南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该《规定》,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新《规定》的调研、制定、出台过程中,河南社会各界、各相关单位、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支持。

该规定共22条,主要围绕贯彻实施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河南省情况,对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保护内容进行了补充,增强了可操作性,具有4个特点:

一是适用范围的规定更加准确,体现时代特点,实现全面覆盖。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二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执法主体、责任主体责任更加具体、可操作。《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对用人单位规定了明确而严格的法律义务,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执行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等。

三是女职工劳动保护更加全面、公平,保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明确女职工享受(经、孕、产、哺乳、更年)“五期”保护,对休假时间、休息情形、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一年一次妇科检查,重点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这样的规定既给予了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全面、平等、无差别的保护,也充分考虑到地方性法规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理衔接,在立法、制定政策等方面留下足够的补充和完善空间。

四是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需求增加了人文化关怀内容。对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2天的休息时间;针对妇女怀孕流产现象增多的现象,规定了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可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针对生育体弱儿的女职工增加了特殊照顾,对婴儿满一周岁并确诊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其哺乳假。

河南总工会强调,新《规定》是河南省多年来保护女职工的经验总结,体现了河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凝结了社会各界的关心爱护,要努力使《规定》的实施,成为女职工特殊利益实现、法制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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