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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7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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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傻傻加班须留痕举证责任要分清 民法总则 丈夫欠房租,房东向妻子索要未获支持 案外人不迁户口,卖房人仍需担责 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再审后能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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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欠房租,房东向妻子索要未获支持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于怀清

丈夫作为承租人与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到期并未支付租金,他人能否依据此合同找妻子要债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丈夫在外租房拖欠租金,房东要求妻子偿还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丈夫偿还租金,驳回了房东要求妻子偿还租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高某诉称,2010年8月起,郭某承租原告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厦的一套房屋,面积109.70平方米,用于纸业产品销售。截至起诉之时,房屋租金共计659764元,被告已付107503元,还有552261元并未交纳。郭某逾期不交纳租金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高某合法权益,造成高某生活困难。因认为马女士作为郭某的爱人,也应当偿还该笔租金,故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郭某、马女士承担上述租金债务。

被告郭某辩称,从未承租原告的房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马女士辩称,其本人不是房屋承租人,租金不应由其支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某和郭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郭某未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郭某支付高某房屋租金552261元。

高某以马女士与郭某系夫妻为由,要求马女士偿还房屋租金,法院认为,高某与郭某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郭某负有给付房屋租金和相应利息的义务。马女士不属于承租人,在本案中,并不负有付房屋租金和相应利息的义务,故判决马女士无需支付郭某租金。

□ 法官提醒

本案中,虽然法院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未判决马女士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但是并不代表马女士一定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高某可以基于郭某应给付的租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马女士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夫妻配偶一方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避免将来不能偿还债务,给配偶和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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