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逸
房东赵先生将房屋出租给了金先生,金先生又加价转租给孙先生。赵先生发现后,将金先生、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其与金先生之间的租赁合同,金先生赔偿非法转租违约金2.5万余元,支付非法转租收益1.4万元。日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赵先生诉称,其与金先生在2014年11月达成口头房屋租赁合同,将涉案房屋租给金先生,租金7000元,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准许转租房屋。2016年5月底,其打算装修涉案房屋,前去查看时发现金先生已于2015年4月将该房屋转租给孙先生。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每月租金7500元,之后每月租金9000元。
赵先生要求与金先生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孙先生立即腾退房屋。但金先生已经收取了孙先生直到2017年4月的房租,且不愿意退还,孙先生认为自己搬走的前提是金先生把其预交的房租退回来。后赵先生于2016年8月14日收回房屋。
孙先生辩称,赵先生起诉书中所述的事实与理由其认可。但大部分诉讼请求与其无关,诉讼费其也不同意承担。
金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或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赵先生与金先生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金先生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其与赵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并酌定赔偿违约金1万元。
□ 法官说法
金先生在未经赵先生许可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转租给孙先生,其行为构成违约。赵先生主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求金先生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关于违约金金额,赵先生主张的2.5万余元并无合同依据,法院综合考虑其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酌定。
关于赵先生主张的非法转租收益,因其与金先生之间订有租赁合同,其获取租金的同时,便丧失对涉案房屋的占有、收益权,金先生转租获利并不必然导致其遭受损失,其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