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我与丈夫倪某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归倪某所有,倪某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我35万元,由我另行购房;该笔款应在房屋过户之日后10天内付清,付清款项后我搬出该房屋。
房屋过户后由于倪某没有那么多钱给我,我就一直没有搬出。最近,倪某凑够了35万元要付给我,让我搬出,被我拒绝。我认为,该房屋的价值现在已经涨到90万元,他必须再补我10万元,我才搬出。
请问,我的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读者 秦晨
秦晨读者:
你和倪某在登记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及房产分割条款,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
在房屋过户给倪某后,你没有履行协议,即没有从该房屋搬出,但造成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的原因是倪某没有及时付款给你,是倪某违约在先。倪某两年后才给付当时约定的补偿款,而如今该房屋已经涨价,倪某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你不能用原定的价钱购买原定同等条件房屋的损失。
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你现在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求倪某增补房价,是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根据房屋增值情况,要求倪某在原有35万元补偿的基础上给你增加补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