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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热线 女职工“三期”,这些待遇不能少 “聚餐饮酒免责承诺书”免不了责 借钱“被卖房”,房屋买卖合同撤销 民法总则 离婚分房未及时付款 涨价后是否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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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被卖房”,房屋买卖合同撤销

■ 陆金伟

近年来,“套路贷”现象凸显,因此而引发的诉讼明显增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套路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先生诉称,案外人李某宣称海外有投资项目,收益很高而且安全,因王先生没有资金,李某称可以联系张先生借款。后王先生联系上了张先生,张先生表示可以借款,但要求王先生以名下的房屋办理抵押手续。后王先生和张先生一起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但张先生欺骗王先生不懂抵押的概念,实际办理的是买房手续,将房屋过户到天天公司名下,后张先生出借给王先生200万元。

王先生将借款全部汇给李某进行投资,结果血本无归。天天公司带人强行收房,此时,王先生才发现整个过程就是一个骗局,遂起诉至法院。王先生称,卖房是重大误解,而且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只有20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该合同应予以撤销。

天天公司辩称,和王先生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王先生和张先生之间的借款关系与天天公司无关。天天公司与王先生之间的房屋成交价低于市场价格也是有原因的,因为王先生的房子是继承而来,需要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且其他继承人实际占有房屋,故王先生要求全款支付且不能看房。另外,王先生是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成年人,能够明确区分房屋买卖和抵押的概念。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可撤销的事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提交的证据,其主张的重大误解事由成立,且根据评估报告,涉案房屋的成交价远低于评估价格的70%,故王先生主张的显失公平事由也成立,并据此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 法官说法

当前,“套路贷”现象盛行,受骗对象多为老年人,“套路”也往往是虚构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如理财、养老、保健品等,在向受骗对象提供借款时强制签署一系列的售房委托书、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部分文件还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等受骗对象因投资项目失败而无力偿还借款时,利用之前签署的法律文件,低价获取房屋。

受害者受骗后,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寻求法律上的救济方式。如委托售房、以房抵债等,可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房屋买卖合同,也可要求受托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差价,还可以要求放款人重新结算等。

但需要提醒的是,随着诉讼案件的增多,“套路贷”的组织方也会对相关套路进行修正,以进一步规避法律规定。因此,笔者提示:老年人对于各种形式的“投资+借款”项目,应持慎重态度,认清高收益后隐藏的高风险。而防止被骗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对于任何的所谓“高收益、低风险”项目,不听、不信、不参与,任何一次轻信和侥幸,均可导致“人财两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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