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法
饮酒者酒后发生人身损害,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新闻屡见报端。不少人开始担心聚会饮酒后如有人发生意外,自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聚餐饮酒免责承诺书”应运而生——“本人自愿参加聚餐酒宴,承诺饮酒适量,如因酒后造成本人出现意外,与组织者参与者无关,全部后果由本人承担”。
“免责承诺书”真的可以免责吗?签了“免责承诺书”就真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了吗?先来看案例。
同饮者未劝阻酒驾被判担责
付某与胡某等5人应沈某邀请共同到饭店聚餐饮酒。聚会结束后,所有人共同离开饭店,各自回家。付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遇行人过马路未及时避让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付某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付某将组织聚会的沈某以及参与聚会的其他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存在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饮酒后与付某共同离开的沈某等人对此明知,却未尽劝阻义务,故判决作为聚会组织者的沈某承担10%、其他5名共同饮酒者各1%的赔偿责任。
同饮者未尽照顾义务被判担责
刘某于半夜至某酒吧找到正与他人聚会饮酒的陈某,并提出加入陈某等人共同饮酒。陈某劝阻刘某未果,二人饮酒至深夜共同离开。陈某提议带刘某去酒店办理住宿,刘某执意回家,二人发生争执后刘某独自离开。第二天刘某被发现溺亡于附近某河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然曾劝阻刘某,但在刘某醉酒后未将其护送回家或及时通知亲友,放任刘某独自在街上行走,后溺水身亡,最终判决陈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可免责
曾某应李某之邀到美食街吃夜宵,代某、闫某亦在场。4人饮酒至凌晨,共同步行返回曾某小区楼下大堂,曾某从李某处要回由其代管的钥匙和手机后,与其他三人分开。次日清晨,曾某被发现从所住小区的15层坠楼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3人饮酒过程中不存在劝酒行为,事后将曾某送至安全位置,分开时曾某亦不处于严重醉酒状态,李某等人已尽合理限度注意义务,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释法
针对以上案例,同饮者的责任如何界定和划分的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饮酒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对同饮者产生危害,不会因此在彼此之间形成特定的侵权法律关系。但人在饮酒后的精神意识和控制能力将一定程度减弱,过量饮酒还将导致饮酒者醉酒,重度醉酒状态则可能引发饮酒者更严重的不良后果。正是基于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使得饮酒者自身较之于饮酒前存在一定危险因素,与之伴随而来的则是同饮者之间为避免危险实际发生而产生的合理注意义务。当同饮者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并导致损害结果最终实际发生时,自然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上面的案例不难看出,受害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最大注意义务,其对饮酒量控制不当或酒驾等违法行为系导致酒后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共同饮酒者承担责任与否以及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则要根据其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两个阶段的不同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来确定。
作为普通参与者的共同饮酒者,其注意义务在饮酒中为控制饮酒量、保证各自饮酒适度;在饮酒结束后为有效劝阻酒驾等违法行为及各类不适宜酒后从事的活动,在饮酒者醉酒或意识及控制能力明显下降时应及时协助醒酒、通知其家属,离开时确保其人身安全。
作为饮酒组织者,履行上述注意义务的程度应更高。在共同饮酒者人数众多的,需要对其各自之间承担的责任比例进行合理分配。此时主要考虑每个共同饮酒者注意义务履行程度来判断各自过错的大小,进而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 法官提示
“免责承诺书”真的能免责吗?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前面所述,基于共同饮酒引发的危险因素而产生的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在法律没有做出特别规定的情形下,通过约定的方式加以免除是无效的。
所以,与其花费心思签订此类“免责承诺书”,不如在饮酒过程中和结束后,都对其他饮酒者尽最大限度的合理注意义务,这样不仅大大降低了自身可能承担责任的风险,同时也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体现。对此作出如下提示:
饮酒过程中倡导文明饮酒,切勿劝酒斗酒,避免同饮者醉酒乃至酒精中毒的情况发生。
饮酒结束后,务必对驾车者有效进行劝阻,必要时可视情况为其寻找代驾服务或出租车,以免出现酒后驾车的情形。同时,避免酒后泡温泉、蒸桑拿、游泳等不适宜从事的活动。
如果有人醉酒,则应做好醒酒等照顾工作,并护送其回家或及时通知其家人,对于醉酒不省人事的应及时送医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