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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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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程序多 仲裁前置不可少

■ 陈欢

张三是一家银行的人力资源部职员,工作勤恳,眼光独到,在招人和用人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以前从未出现过招收的职工与单位产生纠纷的事情。然而最近,张三却因为一起劳资纠纷困恼不已。

2015年毕业季,张三作为面试官,面试招收了一批新人,经过入职报到、军训、岗前培训,顺利让新人在各自岗位上开展工作。两年过去了,眼看着2015年入职的新人慢慢变成了单位的主力,撑起一片天,未曾想却出现离职潮。按照入职时签订的服务协议,入职未满5年离职的,需支付违约金。几名职工觉得违约金过高,争吵着要起诉单位。最终在单位的强压下,几名职工支付完违约金离职了。

张三以为事情就此结束,没几天却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被告知单位被这几名职工申请仲裁了。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仲裁庭审过程中,该几名职工竟未出庭。这可气坏了张三,心想仲裁委可是要好好惩罚一下这些浪费国家司法资源的劳动者。

可又过了几日,张三接到法院的电话,被告知职工不服仲裁结果起诉了。张三一头雾水,劳动争议诉讼不是得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吗?我们这仲裁裁决还没有下来,仲裁还未结束,怎么就到诉讼阶段了呢?

什么是仲裁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一般民事诉讼案件,产生纠纷的两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解决争议。但是劳动争议纠纷,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加班费、未休年假,劳动合同建立、履行、解除等产生的争议,就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拿到一个仲裁结果,可能是仲裁裁决书,也可能是不予受理通知书。有了仲裁结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都可以到人民法院立案,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审阶段。

是否所有劳动争议案件都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一般而言,劳动争议案件应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也就是说,劳动者拿着用人单位开具的工资欠条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涉及劳动合同建立、履行、解除等方面争议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必进行仲裁前置程序。

撤回仲裁申请和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有何不同?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如果仲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会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这两种情况类似于诉讼中的撤诉与按照撤诉处理。

虽然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对案件实体进行实质性审理,但是这两种情况对诉讼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撤回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主观自愿终止仲裁程序,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则是因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庭等客观情况。

因此,北京市高院会议纪要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申请的,法院不能视为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可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已经受理的可以驳回起诉,并告知其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对于当事人在撤回申请后,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裁决或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后,法院可以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仲裁委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并作出决定书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查符合劳动争议受理条件的,可以受理。上述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由此可见,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后又进行诉讼的,必须先进行仲裁,再起诉;而仲裁委作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拿着该处理决定直接到法院起诉。

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给申请人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虽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没有作出实体的审理,但是当事人还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当事人已经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

最后,提醒大家要记住的是“劳动争议较特殊,仲裁前置不可少。直接起诉是例外,追索报酬直接诉。”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七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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