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日前,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初步梳理的情况看,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法规有230多部,数量大,内容多,情况各异。下一步司法部将分批组织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行政法规。
“职权法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本次机构改革对国务院有关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较大调整,理应通过立法、修法的方式满足机构改革的法治需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说,在未进行相关行政法规的整体修改前,由国务院作出决定,对机构改革所涉及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进行统一调整,具有现实必要性。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从初步梳理的情况看,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法规有230多部,数量大,内容多,情况各异:一是有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虽已调整到其他行政机关,但不修改并不影响承接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需要修改;二是有的行政法规规定影响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需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三是有的新组建的行政机关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或者有关职责关系尚未理顺,需要在部门的“三定”规定明确职责分工后,再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行政法规;四是有的行政法规需要在有关法律修改后再作修改或者废止。基于机构改革的不同情况和问题,有关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难以在短期内或经一次“打包”修改完成。
马怀德说,《决定》从维护法制统一和保障过渡阶段职责调整平稳有序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两个要求:第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新组建的行政机关或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的,统一调整适用现行的行政法规规定,由新组建机关或划入职责机关承担相应职责和工作。第二,在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应当继续执行现行的行政法规规定,由原机关继续承担该项职责和工作。正确理解上述两项要求,应当对相关职责是否调整到位进行准确把握。当相关职责调整到位后,即由新机关履职;在相关职责调整到位前,由原机关履职。如何确定“相关职责是否调整到位”,应当结合“三定”规定的确定、机构转隶、人员调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国务院通过印发《决定》的方式,确保了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下一步,我们再分批组织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行政法规。”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