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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法治权益 观察 防治性贿赂,需超越“是否入刑”范畴 拒不执行判决会付出自由的代价 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 “向日葵未检工作室”:期待迷途之花向阳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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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处罚老赖不手软

拒不执行判决会付出自由的代价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周玉林

5月28日,云南省高院公布了全省法院依法惩处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10起典型案例,彰显依法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成为云南全省法院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

丈夫工亡获赔百余万 妻子拒付婆婆应得份额获刑

2014年3月,徐某(李某丈夫)在泸西县顺达煤矿工作过程中因矿难死亡,用人单位与徐某家属签订协议,一次性赔偿徐某家属103万余元。

2014年5月,徐某母亲饶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徐某长子,请求判决二人分给其应得的赔偿金份额。

2014年9月,云南省师宗县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某、徐某长子给付原告饶某赡养费及共有赔偿金份额共计2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某、徐某长子均未主动履行,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李某发出执行通知,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其一直未主动履行;法院在执行期间也未能发现其他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李某已实际取得死亡赔偿金的事实,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依法将李某规避执行、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执行人李某及其家属给付申请人饶某12万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师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其坦白认罪,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不能让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

“生效判决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关系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兑现。判决如果得不到执行,法律规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社会主义法治尊严就无从谈起。”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高院执行局长刘宗根开宗明义地表示。

刘宗根指出,长期以来,一些被执行人缺乏履行法院判决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配合、不协助,甚至刁难执行,隐匿、转移财产,视生效裁判为儿戏;一些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规避执行。这些行为严重阻碍了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鉴于此种情况,2016年以来,云南全省法院多措并举,重拳出击,持续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信用惩戒力度,持续开展了反规避、反抗拒执行行动,不断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完善相关协调配合机制,加大依法制裁力度,全面压缩规避执行行为的存在空间。对查实的一般规避行为,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的规避和抗拒行为,利用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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