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下发通知,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74318元,日平均工资为284.74元。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赔偿决定、复议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