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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6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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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报中国家庭*文明周刊 “防备遗嘱”并非“压倒婚姻的最后一根稻草” 薄薄的遗嘱映射复杂的心态 关爱留守娃 快乐去赏花 武汉百步亭:“最美家风”诵读人间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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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遗嘱库8万余份遗嘱中,99.93%立遗嘱老人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引热议

薄薄的遗嘱映射复杂的心态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 韩亚聪

68岁的卢英(化名)做了一件以前从没想过的事情——立遗嘱。

尽管自己身体还算健康,但卢英依旧有着诸多担心,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果自己百年之后,女儿女婿的感情不稳定,自己的财产如何分割?作为已定居北京40年的辽宁人,卢英还是觉得应该走受法律保护的立遗嘱这条路,将自己名下的两套小户型住房留给女儿。

卢英的经历,也正是全国各地已经选择立遗嘱老年人的缩影。

近日,中华遗嘱库在启动五周年之际发布了《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中华遗嘱库对其所保管的8万余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发现,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同时,因担心儿女婚变,99.93%的老人选择了“防儿媳女婿”条款。具体来说,在遗嘱中明确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遗嘱库的这组数据是我国公民立遗嘱意识增强的有力说明,凸显了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法治理念。然而,在社会热议“防儿媳女婿”数据分析的背后,也有着来自各方的忧虑。

为了保障复杂社会环境下的子女权益

“我只有一个女儿,丈夫早年去世了,女儿结婚5年了,与丈夫感情一般,我担心我不在了他们闹离婚,就想着把房子和其他财产留给女儿一人。”卢英说,她和小区其他老人聊天时得知,他们中有些人已经立下了遗嘱,大部分人明确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儿子或女儿,就是为了保障亲生子女的权益。“现在社会这么复杂,离婚率又这么高,我担心万一女儿和女婿离婚,女婿要求分割我留下的财产。”据了解,卢英的忧虑在老年人中普遍存在。

为了女儿能够独享自己的遗产,尽管心里感觉有些“不吉利”,通过预约、填写预约卡、现场核实信息、遗嘱咨询、精神评估等一系列流程后,卢英还是在中华遗嘱库北京第一登记中心的遗嘱登记室一笔一画地写下了自己的遗嘱,明确继承人为女儿,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老人们的担忧并非没有依据——

最新数据显示,2017上半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构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558万对,比去年下降7.5%;依法办理离婚登记185.6万对,比去年同期上升10.3%。同时,《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3—2017)》显示,没有遗嘱或订立遗嘱不严谨,常引发家庭矛盾。

据报道,上海的张荣(化名)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糟心事。张荣的老伴张大爷2007年去世后,家中独子小张2010年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离婚了。2015年,张荣家有两间房拆迁去办理公证手续时,却被前儿媳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前儿媳向张荣和小张索要100多万元的拆迁款。原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内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大爷是在小张离婚前去世的,因此小张所继承的遗产份额按法律规定就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前儿媳索要拆迁款是合法主张。最终张荣不得不支付100多万元给前儿媳。现在小张又有结婚的打算,吃一堑长一智,张荣赶紧到中华遗嘱库上海登记中心预约办理遗嘱,希望通过遗嘱避免将来儿子因为再度离婚导致的财产损失。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关键词“遗嘱继承”发现,在该网站上,此类纠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有数千份。老年人立遗嘱意识的强化,在很大程度上受此前已经发生的此类纠纷的影响。

立遗嘱意识提升背后是老人陷入两难境地

一纸单薄的遗嘱上承载了房产、亲情、生死,寥寥数百字,隐藏着对子女的不舍、对晚年尊严生活的要求、甚至有对不孝后代的反击和惩罚。“遗嘱中99.93%的老人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针对这一现实,各方褒贬不一。

作为儿媳,辽宁省沈阳市的徐莉对此并不在意。“我公公现在70多岁了,在自己的房子里一个人生活,他对立遗嘱非常反对,一方面他认为不吉利,另一方面他也不想因为一套房子让家里人产生隔阂。”在徐莉看来,老人对自己的财产有支配的权利,即使真的明确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她也不会因此而心生芥蒂。“毕竟老人都是为了孩子们着想。”

理解支持者有之,也有人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观点,热议背后凸显进步和忧虑。

“如果夫妻俩还年轻,婚姻变数太大,老人立遗嘱‘防儿媳女婿’可以理解,但如果孙子都到了结婚的年纪了,说明儿女的婚姻也过去大半辈子了,婚姻的变数小,而且儿媳女婿都照顾看望你们大半辈子了,应该适当给儿媳女婿一些财产的。但如果最后一看遗嘱才发现,老人根本没把自己当家人而是外人,他们该有多难过啊。”有网友说。

长期在西安从事民商法律事务的律师舒思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已经进入加速老龄化的时代,随着生前立遗嘱观念的增强,越来越多老人迈入这一行列,行使自己的权利、分配自己的财产,无论留给谁,都是法定的权利,也是社会的进步、公民意识的进步。

数据显示,从2013年到2017年期间,中华遗嘱库办理遗嘱的老年人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到72.09岁,立遗嘱人群逐步呈现年轻化趋势。而从有立遗嘱的想法,到真正采取行动,大部分老年人至少间隔5年以上,有21.2%的老年人间隔10年以上,这是因为很多老年人担心立遗嘱引起家庭矛盾纠纷,晚年不得安宁。这往往让老人陷入两难境地。

共建家庭文明比财富的继承更重要

据舒思敢介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规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可见,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通过遗嘱继承方式继承所得财产,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声明其遗产由子女个人继承,不属于已婚子女夫妻共有,是受法律保护的。”舒思敢认为,老人立遗嘱很有必要。“如果及时立下遗嘱,就能够改变法定继承,解决财产由谁继承的问题。遗嘱的作用并非只是为了防范子女争夺财产,更能够避免家庭财产损失,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财产自主权意识的觉醒、对待死亡观念的变化,老人立遗嘱的意识越来越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那么该如何理解这种进步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呢?这就首先要明确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即儿媳女婿有没有权利继承公婆及岳父母的遗产?”

田桩说,根据继承法规定,儿媳和女婿本来就不是公婆和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儿媳和女婿只有在丧偶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不过,如果老人没有在遗嘱中特别明确,夫或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女婿享有共同财产权。“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儿媳、女婿本来就没有继承权,老人通过这个‘防儿媳女婿’条款,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财产只留给自己的孩子’的意愿,这无疑是老人自由处理个人财产权利意识提升的表现,是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强调。”

同时,田桩认为,老人这种选择的背后是对儿女婚姻的焦虑和担忧,通过遗嘱的形式把这一问题凸显出来。“这可能会使儿媳、女婿心生芥蒂,但理性的态度还是应以平常心看待老人的选择。”他说,从老人的角度讲,这是对亲生儿女更为信任的本能流露,如果儿女的婚姻不稳定,父母自然先为自己的儿女着想,其实是老人对自己的儿女的最后一次保护。从儿媳、女婿的角度来讲,婚姻和家庭本就不是为了利益和遗产,“只要对自己的婚姻有信心,这笔财产终究会投入到自己的家庭中,实在没必要自寻烦恼。传承良好家风,共建家庭文明,比财富的继承更重要。”

为了避免女婿心里有想法,卢英并没有把自己立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女儿的事情告诉任何亲属。尽管自己的遗嘱完全受到法律保护,但卢英仍在苦思冥想,如何把这消息告诉女儿和女婿,如何让他们坦然面对,如何让家庭不因遗嘱而产生隔阂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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